今後排污不能任性
2021年3月1日起,《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將正式施行。
條例的一大亮點是對排污單位的主體責任作出了明確要求。比如,排污單位要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規範化污染物排放口,依法開展自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需要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原始監測記錄與環境管理台賬保存期限均不得少於5年。
在違法排污的法律責任方面,條例進行了嚴格規定。比如,對無證排污等行為,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如果排污單位拒不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將被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禁止閑置、荒蕪耕地
農業農村部發布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上述《辦法》中強化了耕地保護和促進糧食生產的內容。一方面,嚴格防止耕地“非糧化”,明確土地經營權流轉要確保農地農用,優先用於糧食生產,要將經營項目是否符合糧食生產等產業規劃作為審查審核的重點內容,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服務,鼓勵受讓方發展糧食生產。
另一方面,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明確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土地,禁止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禁止閑置、荒蕪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