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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案勘驗吳麗洳錄音 部分確與筆錄有出入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7-24 08:33:53  


侯寬仁訊問吳麗洳時,將“這我不清楚”筆錄成“是沒錯”。
  中評社香港7月24日電/馬英九市長特別費案,台北地方法院廿三日勘驗重要證人吳麗洳偵訊錄音帶,部分內容確與筆錄有所出入;馬英九和其辯護律師團,都希望以當庭勘驗內容取代筆錄,還原吳麗洳偵查中的陳述。公訴檢察官則以八點主張,回應勘驗並無出入。今天上午九點半,合議庭將開始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筆錄有無證據力判決書交代 

  至於吳麗洳今年一月廿五日的偵訊筆錄,是否有證據能力?有沒有證明力?審判長蔡守訓在聽完檢辯立場各異的表述,裁定會在辯論終結後,在判決書中交代。 

  中國時報報道,台北地院昨日下午二時卅分開庭審理特別費案,原本反對勘驗吳麗洳偵訊錄音的公訴檢察官,突然在廿日下班前臨時聲請勘驗吳麗洳偵訊錄音、錄影;審判長一開庭反將檢方一軍,訊問辯方“檢察官先前認為沒有必要勘驗,現在又聲請勘驗錄音、錄影,請表示意見?”馬英九律師團表示,為回溯事實真相,不反對勘驗錄音、錄影帶。 

  晚間六時十五分再度開庭後,由於法庭上的投影機臨時故障,審判長為免浪費時間,徵詢檢辯意見後,決定先勘驗偵訊錄音帶,歷經一小時四十多分鐘的勘驗,檢辯雙方認為錄音帶非常清楚,一致認為不必再勘偵訊驗錄影帶。 

  合議庭在勘驗前,已經先製作完成法院版的偵訊譯文,並發給三位公訴檢察官、三位辯護律師和馬英九各一份。 

  侯寬仁直屬長官也到庭旁聽 

  昨日的庭訊中,侯寬仁檢察官直屬長官即最高檢察署特偵組組長沈明倫,也以民眾身分到庭旁聽,並在勘驗過程中拿著吳麗洳的筆錄、檢方版的譯文,邊聽法庭播放的錄音帶、邊核對有無出入。 

  法庭播放的吳麗洳偵訊錄音帶,和檢辯上周各自公布的譯文內容,幾乎一致,差別只在於侯寬仁訊問吳麗洳的問答中,辯方版少了吳麗洳部分的“對、嗯”等詞。對此檢方堅持要逐一記明;辯方見狀也主張既然檢方堅持,辯方也要求記明“對、嗯”。 

  審判長對檢辯“對、嗯”有沒有的堅持,幽默說:“對嗯有沒有,這樣有什麼意義?還好法庭上沒有小孩,這樣嗯到最後,不知會變成什麼樣!”旁聽席上民眾、記者都笑了出來。 

  “這我不清楚”記成“是沒錯” 

  根據法庭播放的訊問錄音帶,吳麗洳接受侯寬仁訊問時,確如檢方所說,有說有笑,但吳麗洳有關具領特別費是否要用在“因公使用”的用途,她回答說“這我不清楚”,筆錄卻記成“是沒錯”。 

  還有侯寬仁就審計部有關特別費領據具領,函轉北市府轉告:“要注意有無於月初尚未發生即先支付情事”問題,吳麗洳答“我根本都忘記了”,筆錄卻記成“是的”。 

  對於勘驗內容和筆錄記載明顯有出入,律師團認為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有“顯有不可信”的情況,認為法庭上勘驗結果,已經還原吳麗洳偵查中所為的陳述,應以勘驗筆錄取代訊問內容。 

  律師團還說,刑訴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筆錄所載陳述,與錄音、錄影內容不符,不得作為證據,檢方怎能主張筆錄有證據能力。 

  檢察官八點陳述強調無不同 

  公訴檢察官則以八點陳述回應,強調筆錄是經證人充分閱覽後才簽名,供述和筆錄顯然沒有不可信的情況,依偵審實務除勘驗筆錄,未曾聽聞任何筆錄能依當事人陳述內容逐字逐句記載,包括國務費案審理,也是經過陳述整理才紀錄,所以筆錄和訊問沒有不同的情形。 

  公訴檢察官的前述說法,審判長立即回應說,“公訴人的說法,把我們也拖下水,‘國務費’案的審理,我們可是逐字逐句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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