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23日電/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勘驗檢、辯爭議的偵訊錄音帶。台北地檢署公訴檢察官勘驗後認為,偵訊檢察官綜合證人回答製作筆錄,內容與證人真意一致,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作為本案證據。
台北地院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馬英九委任律師18日向法院聲請勘驗偵訊錄音帶;公訴檢察官20日也向法院聲請勘驗錄影光碟,釐清事實真相。合議庭今天下午訊問完台北市政府主計處處長石素梅與科長謝鎙環後,6時20分開始勘驗錄音帶,8時10分結束。
公訴檢察官侯少卿指出,從偵訊錄音帶得知,證人在受訊問時充分了解訊問內容,也依自己的知識經驗陳述,檢察官偵訊中與證人互動良好,筆錄內容與證人真意一致,可作為本案證據。
侯少卿表示,偵訊過程中,證人可能不了解檢察官問題,所以檢察官整理證人證言有必要性,也是幫助書記官作紀錄;檢察官在最後還要證人慢慢看、仔細看以後再簽名,整個過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1條訊問筆錄製作要件,並無不可信的情形。
公訴檢察官周士榆指出,依偵查實務,除勘驗筆錄外,鮮少有逐字逐句記載筆錄狀況,即使在馬英九特別費案合議庭也沒有這種現象。吳麗洳在偵訊錄音中多次回答“是,是”等語,表達她對筆錄同意之意。
主任檢察官黃惠敏表示,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偵訊過程顯有不可信狀況,指的是偵訊的外在環境。本案偵訊檢察官與證人都有良好的外在環境,辯護人若不同意,應主動提出筆錄與錄音不符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