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個人稅收負擔,同樣面臨權衡利弊問題。究竟是增加高收入階層居民的稅收負擔,還是增加中低收入階層居民的稅收負擔,這是立法機關需要考慮的問題。多數學者認為,應當增加高收入階層居民的稅收負擔,減輕中低收入居民的稅收負擔,從而把個人所得稅徹底變成“個人收入調節稅”。但是,也有一些學者認為,如果增加高收入階層居民的負擔,那麼,有可能會導致高收入階層居民通過移民的方式逃避稅收責任,也可能會導致國家個人所得稅收入非但不會增加反而大幅度減少。適當增加中低收入階層居民的負擔,可以產生“眾人拾柴火焰高”的良好氛圍,可以在增加個人所得稅負擔的同時,確保國家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基礎不斷擴大。
筆者的觀點是,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所面臨的最大問題就在於,個人所得稅變成了“工薪階層工資所得稅”。這是一種極不合理的現象。個人所得稅改革應當首先解決中低收入階層居民稅收負擔過重的問題,應當大幅度降低中低收入階層居民的稅收負擔,因為只有這樣,才能確保中低收入居民不會因為個人所得稅增加而實際收入下降。個人所得稅徵收應當集中在少數群體,應當對高收入階層居民財產性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應當對資本擁有者資本轉讓徵收資本所得稅,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充分體現稅收的調節作用,才能在社會財富再分配過程中,逐漸地縮小貧富差距,最終實現共同富裕的改革目標。
圍繞著個人所得稅所引起的爭議充分說明,中國社會多元化導致國家在修改完善個人所得稅法過程中必然會出現不同的意見。立法機關必須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一方面盡可能地實現個人收入的透明化,減少不必要的社會分歧,另一方面,必須堅持社會主義的大方向,貫徹落實按勞分配的基本原則,通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對高收入階層居民的財產性收入進行必要的調整,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也只有這樣才能在不擴大財政赤字的情況下,通過增加個人所得稅收入,提高絕大多數居民的社會福利水平。
部分學者提出,按照家庭徵收個人所得稅,或者實行綜合性的個人所得稅收制度,短期內困難很多,因此,應當考慮減少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層次,適當提高個人所得稅的起徵點,讓高收入階層居民繳納更多的個人所得稅,讓普通工薪階層居民盡可能地不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是一個值得高度重視的觀點。但必須指出的是,高收入階層居民收入來源多元化,如果沒有良好的稅收征管制度,沒有建立高效率稅收征管體系,那麼,要想實現對高收入階層居民收入的監管,增加個人所得稅幾乎是不可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