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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香港普選之路:逸出法治的民主追求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11-25 15:35:45


 
  這裡涉及到大英帝國憲制秩序的本質邏輯,這一邏輯是在“宗主國—殖民地”關係中展開的。大英帝國以不成文憲法名世,以普通法這樣一種高度“去政治化”的法制技藝普遍地建構了一種“普通法共同體”,香港法律精英對法治、司法獨立與基本法的理解至今還大體保持在這一“普通法共同體”範疇之內。在香港漫長的殖民史中,民主政治的要求被高度吸納入總督的行政框架和法院的司法框架之中,形成了“行政吸納政治”、“司法吸納政治”的獨特的殖民地憲制框架。然而,行政與司法都不是真正的“政治”,因而也不可能完全吸納和磨滅香港人的民主參政需求。甚至隨著在港英國人的增加,這些英國人也產生了強烈的香港民主化需求,這與北美殖民地白人族群的自治民主甚至獨立要求在政治邏輯上是一致的。

  大英帝國高超的“普通法”技藝取得了重大成功,但未能阻擋各殖民地的政治民主訴求。根據美國著名憲法學者麥基文教授在《美國革命的憲法觀》(1924)中的考察,愛爾蘭作為英國殖民地,早在1641年開始就與英格蘭議會產生了嚴重的憲法衝突,愛爾蘭人的憲法邏輯是,英國普通法同時適用於英格蘭和愛爾蘭,但英國議會法案之效力需要區別對待,其中的確認性法案(affirmative act)可以通過司法判例證明而納入愛爾蘭法,但是議會的引介性法案(introductory act)屬於議會主權的實質性運用,愛爾蘭承認國王主權但不承認議會立法主權,故必須經過愛爾蘭議會實質性審查和轉化立法才能具有效力。這一區分實質否定了英格蘭議會對愛爾蘭的立法主權,重申了愛爾蘭的立法自治,且這一自治無損於普通法的普遍適用。美國革命之前亦經歷了複雜的憲法鬥爭,相繼經歷了“憲章維權”、“普通法維權”和“帝國憲法維權”,最後才抵達革命階段。雙方爭論的根結點在於議會主權在殖民地到底具有何種效力,英國議會的觀點是它對殖民地具有“全面管治權”,但殖民地政治精英認為殖民地憲制基礎來源於國王憲章,英國光榮革命僅對其本土有效,作為革命成果的議會主權不及於殖民地,而殖民地在內政事務上“高度自治”,只是在對外貿易上基於帝國整體利益的考慮而接受議會的相應立法權。美國的憲法鬥爭凸顯了“國王”與“議會”、“帝國事務”與“內政事務”的區分,這一區分最終遭到英國議會的全盤否定。英國議會在18世紀面對殖民地憲制危機,相繼出台了1719年針對愛爾蘭的《宣言法案》和1766年針對北美的《宣言法案》,宣稱對後者具有主權性質的“全面管治權”,但由於英國缺乏成文憲法,“宗主國—殖民地”的二元憲制體系儘管有著普通法的“法律認同”,卻沒有基於成文憲法的“政治認同”,最終不得不朝向“帝國事務”日益萎縮的“自治領”方向前進,直到演變為今日不具有嚴格憲法意義的“英聯邦”,而普通法也日益喪失了憲制建構意義,演變為純粹的司法技術體系。 

  大英帝國的憲法史充分證明了“普通法憲政主義”的不足,憲法認同還得借助民主政治和成文憲法來實現。而在漫長的殖民史過程中,香港的民主化一再被提出,但也一再被擱置。在英國政治家看來,殖民地的“去政治化”的普通法秩序是有益無害的,但普遍賦予選舉權的民主自治則可能重演和加劇大英帝國的解體與撤退,儘管後一過程一直在進行。二戰前後,三個主要歷史因素促使港英當局考慮啟動香港民主改革:第一,二戰中英國在東南亞殖民地的普遍失敗和民眾的政治冷漠,促使其反思單純的“普通法”無法建立政治認同;第二,美國作為盟友的政治批評;第三,國民黨政府嚴正的主權聲索立場和外交努力。這些因素促成了二戰後“楊慕琦方案”的出現,其核心在於設置市議會並開展議員直選。但該計劃在快速變換的中國政局(解放戰爭和新中國成立)、香港資本集團以及英國保守政治勢力的衝擊下不了了之。  

  不過,在殖民史後期,一方面華人參政力量和訴求日益強烈,另一方面主權回歸大勢已定,港英當局進入“帝國撤退”的政治安排階段,香港民主化的內外心結均已打通,故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初期出現了“快速民主化”的潮流,香港的政黨政治與民主文化也大體孕育於這一時期。與殖民末期“民主化”相伴的是,中國作為主權接收方開始了不同於“普通法”的成文憲制創制,其核心標誌為:第一,1982年憲法第31條設置的特別行政區條款;第二,1990年通過的香港基本法。有人抬高《中英聯合聲明》的憲制地位,但實際上作為國際法條約的這一聲明只是中英關於香港主權回歸的技術性安排,儘管其中包含了與基本法相似的表述和要求,但香港的憲制基礎只能基於憲法和基本法,只能來自中國人民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存在形式與類型的政治決斷。不過,殖民末期的“民主化”沒有全部完成,也沒有直接的普選安排,但卻為香港普選之路準備了政黨政治和民主文化這兩個核心條件。普選的政治決斷(或承諾)是通過基本法做出的,但需要遵循基本法程式軌道以及“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原則。

  回歸史中的普選議題:民主逸出法治

  對於香港普選之路而言,基本法的政治決斷和香港本土的政黨政治/民主文化幾乎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沒有基本法決斷,普選根本不可能成為一項合法的政治目標。沒有香港本土的政黨政治和民主文化,普選之爭就不會成為有意義的政治民主運動。無論如何,普選是載明於基本法的政治目標,是基本法秩序變遷的法內軌道,是回歸史上最重大的香港政治議題。

  今日香港普選之爭,我們可以大體概括為“基本法模式”與“普適民主”模式之爭。按照基本法框架,特首普選需依照一個權威而排他的提名委員會機制進行提名,之後再交給全民普選。按照普適民主框架,提名委員會的壟斷不符合民主原理,因此需要引入符合國際標準的“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反對派組織的三次“商討日”,其結果也是產生了都含有“公民提名”要素的政改方案。基本法規定提名委員會“可以”參照原“選舉委員會”組成,中央和建制派將之理解為“應當”,理解為不放棄四大功能界別的基本結構,但可以進行適當的民主化改造。但反對派在根本立場上即不認同這種基於“功能代表制”的界別組合模式,廢除“功能組別”是其一貫的政治主張。普選本來應該是在法治框架內展開的選舉模式之爭,但在香港政改的特殊語境下卻移位為提名模式之爭。具有更強本土基礎的“公民”和“政黨”是否能夠直接提名被反對派建構為普選的真假標準,建構為對抗提名委員會篩選機制的核心機制。無論是在商討、公投、遊行還是未來的佔中過程中,“公民提名”幾乎與“真普選”劃了等號,而具體的選舉模式則甚少分歧,沒有成為爭論焦點。

  普選之爭的程式前移以及“公民抗命”的強勢出鞘,表明了反對派對基本法秩序和中央意圖的深刻不信任。這種不信任與香港特殊的民主文化有著深刻聯繫。香港的民主文化並不來自於長期連續的民主實踐,因為在殖民地時期很難落實嚴格的自治民主,但這不妨礙該種民主文化的現代屬性和國際性特質。

  香港民主文化大體具有如下特質:第一,普通法的民主觀,儘管普通法不可能建構完備的政治體系,但卻提供了法律平等觀念和自由權利文化,具有高度的普遍主義和現代主義形式特徵,香港民主對“普適性”的迷戀與此有關;第二,民主國際主義思維,即《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香港的國際主義身份認同相結合,在精神上超越了基本法的成文法具體制約;第三,香港人的歷史優越感,這主要建立在作為內地動亂時期“庇護所”和發展時期“國際窗口”的特定歷史經驗以及回歸前後相對於內地的長期經濟文化優勢上;第四,對殖民母國的精神依戀,即在非殖民化意義上尚未“斷奶”,這一現象並非香港獨有,而是完全殖民地地區在獨立後普遍出現的對殖民文化的重新親和與依戀,由此不難理解陳方安生對英國挺“香港民主”不力的批評,因為英國的表現破壞了部分香港人的殖民母國想像;第五,對內地政治文化與體制的陌生與抵觸,由於長期接受西方價值觀薰陶,香港人尤其是法律和政治精英在認同上無法與內地政治文化和體制趨同,回歸以來呈現出日益分離的傾向,這是導致此次普選之爭互不信任及衝突升級的重要心理動因;第六,香港成為內地政治負資產的儲備和發酵中心,成為中西政治對抗的前哨,這成為中央嚴守“愛國者治港”底線和提出香港政改必須維護“主權、安全和國家利益”的基本背景。

  然而,面對大陸的強勢崛起,香港和台灣一樣感受到了一種“生存事實”對“價值規範”的滲透與整合壓力。台灣不缺乏相對健全的民主法治框架,但反服貿的“太陽花學運”依然強勁發生,表明台灣的“生存性精神危機”超越了具體法制和利益理性。香港對內地的反感與反彈與此有關,散見於對“雙非”的限制、奶粉限購、地鐵進食事件、街頭童便事件。這些兩地居民的民間性衝突,如果放在大陸落後的民國時代甚至建國後的“大逃港”時代,是完全無法想像的。大陸的整合壓力已經嚴重刺激了香港的本土意識、鄉愁情懷和自治衝動,而相對削弱了民間層面的同胞之愛和政治層面的認同互信。天堂太遠,大陸太近,香港人如何走出日益虛幻的歷史優越感和日益嚴峻的現實生存焦慮造成的過於濃厚的“鄉愁”式的集體無意識,以開放心態面向大陸崛起及其整合趨勢,是其精神解困與突圍的正道,如果一味求助遙遠的西方,悲情、幽怨之外裹挾著價值自負,則雙方互動互信將更為困難。鄉愁是一柄雙刃劍,是自我記憶的存在標識,也是自我封閉的精神逃路。在此背景下,港台藝人屢有“反中言論”出現,香港甚至出現了具有“港獨”傾向的本土自治理論——香港城邦論。以“公民提名”為核心的“真普選”運動,就是建構強固的本土自治架構的一個主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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