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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全國人大有權為港立國安法
http://www.CRNTT.com   2020-05-23 00:06:13


  中評社北京5月23日電/網評:全國人大有權為港立國安法

  作者:文兆基(時事評論員) 來源:大公報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今日揭幕,大會將會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議案。預料全國人大表決通過《決定》後,有助香港特區堵塞維護國家安全的漏洞。

  有人質疑,由中央為香港訂立國安法,再將之列入附件三的做法,未必符合第18條的規定;又指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必須是“全國性法律”,所以“中央不能特別制定一條只在香港適用的國家安全法,然後把它列入附件三”,云云。

  不諱言的說,這類質疑實在值得商榷。首先,基本法第18條訂明:任何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但國家安全顧名思義,乃是全國性事務,根本不可視為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因此,不論是中央為香港訂立國安法再列入附件三,還是把內地涉及國安的法律列入附件三,都不可能違反基本法第18條。

  其次,基本法內提及的“全國性法律”,其實是指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所制定的法律,又或者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跟其相對的概念,是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香港特區法律”,以及地方各級人大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換言之,只要是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制定的法律,即使是專門為香港特區而立,也屬於“全國性法律”,可以列入附件三。已被列入附件三的《中國香港特區駐軍法》,便是典型例子。

  更重要的是,即使中央專門為香港制定一條國安法,再將之列入附件三,也不等於該法“只在香港適用”,而是在全國領域內適用。至於該法有否域外法律效力,需視乎該法如何制定。換言之,該法制定之後,任何人在全國領域內均須遵守該法。違者如在內地觸犯法律,或在香港境內違法後逃回內地,亦會遭到內地公檢法機關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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