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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全國人大有權為港立國安法
http://www.CRNTT.com   2020-05-23 00:06:13


 

  可是,一條全國性法律在全國領域內適用,並不代表它在香港實施。根據基本法第18條第二款:沒有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便不會在港實施,即是有人儘管觸犯了該條全國性法律,香港法院也不可進行審判。是故,中央為港制定國安法後,仍要依照基本法第18條第三款的規定,將之列入附件三,再由特區政府公布或立法實施。

  由此可見,所謂“制定一條只在香港適用的國家安全法”,其說法本身便有問題,以反對中央為香港制定國安法,則更加是站不住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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