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世行從1999年開始,對被指控存在欺詐和腐敗行為的企業和個人實施禁止參與項目投標的處罰。世行在2006年修改的制裁程序中,給被處罰的公司或個人90天內提出申訴的機會,這對平時不熟悉跨國法律服務的企業而言,時間並不寬裕。2009年,4家中國公司因被指控在世行資助的菲律賓公路項目中與該國企業“串通競標”,而被處罰6年內禁止參與投標。
當美國選擇在第三方國家,針對中資企業實施反腐行為時,不僅有先例,也有條約基礎。《聯合國反腐公約》2003年開放簽訂,2006年中國全國人大完成了批准程序,開始對中國生效,而且適用於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至今,只有12個聯合國成員國沒有加入這個條約,也就是說該公約的法律適用性相當廣泛。除此之外,美國單方面的依據還有1977年的《國外反腐行為法案》以及之後的修訂條款。在第三國反腐的可能動因之一是為本國企業創造商機。
不管中國企業在第三國經營的項目是不是屬於“一帶一路”範疇,只要被指控“腐敗”,反駁的力量就很弱小。而且,每一個事件都有被無限放大的空間。前面我提到“東方不亮西方亮”,這並不是說在第三國市場經營就什麼都安全了,當美方從道德底線上針對一個項目發起攻擊時,導致我們可能成功的項目失敗,其投入並不需要太高。
面對這種情形,我們能做的,就是本著“打鐵還要自身硬”的精神,提高境外項目的國內和國際合規程度,在投資合約的規範性,特別是糾紛的解決程序方面,做得更細致、扎實。
預判五:多邊機制發揮政策協調作用的空間會更有限
1999年成立的二十國集團(G20),在2008年發生金融危機後舉辦第一次領袖峰會,一度被認為是在全球經濟領域取代G7(西方工業國集團)最有希望的機制,因為它的代表性足夠的泛,同時又能避免因成員過多而協調困難、決策效率降低的弊端。但是,到2010年舉辦第五次峰會之後,G20在協調國際經濟合作方面的作用開始大大降低。國外有不少聲音說它基本失靈了。應對這次新冠疫情,儘管G20特別峰會也召開了,這個機制基本上沒有發揮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