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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擊方舟子——肖傳國早已“招供”?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9-22 16:09:04  


  作者:江濤 深圳高級中學 教育從業者

  說明:中秋佳節,萬家團圓。與家人在清真餐館“中發源”吃過午飯後,上網瀏覽,發現各大媒體都登載了這樣一則消息: 
   “打假鬥士”方舟子被襲案告破。北京警方21日晚8時舉行新聞發布會稱,21日下午5時許,該案主要犯罪嫌疑人肖傳國(華中某大學醫學院泌尿外科主任)涉嫌故意傷害罪,在其參加學術交流時在上海浦東機場被警方抓獲。警方表示,經過縝密偵查,一舉破獲方是民(筆名方舟子)、方玄昌(《財經》編輯)被打案,抓獲嫌疑人4名,並起獲羊角錘、鋼管等作案工具。
  本人於8月30日,方舟子被襲擊事件撲朔迷離之時,寫了一篇文章,當時,曾經在自己的搜狐、鳳凰、央視等博客上發表,隨即遭到一些網友的漫罵質疑,今天想來,不是本人有什麼先見之明,而是憑借一個常人的基本敏感,就能大概得出結論的事情,為什麼被有的人弄得如此的懸乎?學術的流氓、暴力可怕,而在隱藏在學術的暴力流氓背後的不少人,缺乏基本的道德敏感和道德判斷,一味的炒作起哄,甚至助紂為虐,更可怕! 
  現在將本人8月30日的文章一字不改的複制登出,非為炫耀,實為震驚! 

   “質疑”方舟子——肖傳國不打自招? 

  8月29日,打假鬥士方舟子在北京石景山區的住所旁遇襲。
  8月30日下午,武漢市協和醫院泌尿外科主任醫生的肖傳國接受媒體採訪時非常激動地肯定:“這是一場鬧劇!”,是在報假案、是在炒作。
   肖傳國何許人也? 
   原來,早在2005年,肖傳國因醫學上的“肖氏反射弧”理論受到方舟子質疑,曾多次表示“有仇必報”。於是終於抓住了“機會”!  
   本人當然不能妄言,這次襲擊的策劃者既是肖傳國。但看完他的所謂質疑的三點理由後,不禁頓生疑竇:如此的混亂邏輯,難怪其“學術成果”被方舟子“質疑”!  
   肖傳國的質疑理由有三: 
   “其一,按常理來說,凶手拿著兩個鐵錘和辣椒水襲擊他,他不可能全身而退。
  其二,根據常識,鐵錘砸在身上青一塊紫一塊是有的,砸破出血就匪夷所思了,我幹了幾十年醫生都沒看見這種情況的。
  其三,2007年2月1日,方舟子即報過假案,是已接受恐嚇信為由,在魯穀派出所立的案。”  
  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嚇一跳!一個堂堂的主任醫師、以姓氏為名創立了醫學理論的專家學者,其語言邏輯竟然如此不著邊際!  
  其一,所謂的“常理”,要我說,竟然是如此的不合“道德倫理”!人家號稱遇到了襲擊,而且明顯是受了傷、流了血,只不過是沒有按照肖醫學專家的“常理”,被襲擊致死,或者造成某個器官(最好是眼睛)不可逆轉性的傷殘。面對這種情況,稍有人性者,也會先聲討一下襲擊者,然後再發出所謂的“常理”的“質疑”!況且,根據我們能夠了解到的信息,方舟子是在自家住所旁遇襲的,那裡必定是自己非常熟悉的地理環境。在自己的熟悉的環境下,對歹徒的襲擊,拼命逃過一劫,完全是符合“常理”的。況且方舟子打假成性,樹敵眾多,本早就有警惕防範之心, 遇事反應敏捷,成功脫險,是完全有可能的。怎麼就不合“常理”了呢?假如說這裡的“常理” ,包含了襲擊者未成功,竟然讓方舟子“全身而退”的遺憾和悔恨,倒是比較符合“常理”的。
  其二、這裡似乎涉及到了醫學的“常識”,但卻更是讓我等醫學的門外漢如夢初醒、大長了見識!原來重重的“鐵錘”砸在人的血肉之軀上,不管你用力多大,只能夠砸出赤橙黃綠青藍紫的暗色來,如果“砸破出血” ,在肖“主任醫師”那裡,那就是“匪夷所思”了!真讓人“合理懷疑”,肖主任醫師的“幾十年”的醫生是怎麼混過來的了!  
  這不由使人想起了,不久前盛傳的所謂《城管執法手册》中,關於打人最好傷及內裡,不要“外表流血”的所謂專業培訓秘籍來了。原來,肖主任醫師這裡所謂的推論,不是按照通常的鐵錘砸人的“常理”,也不是按照自己所從事的醫學“常識”,而是按照專業打手的要求:被襲擊者流了血,卻沒有致殘,因此“匪夷所思” ——這樣的黑道邏輯!  
  其三、由幾年前方舟子“可能”報過假案,“合理”推出這次方舟子也必定會報假案。貌似這種推論十分合理,其實這是一種典型的“有罪推定論”!即便是方舟子曾經報過假案的說法屬實,怎麼就由此推定方舟子這次也一定是報了假案呢?由一個人曾經做過某件壞事,就推定他一定還會反覆地做同樣的壞事;這是什麼樣的武斷霸道混亂的邏輯!  
  方舟子遇襲事件是真是假,那完全是應該由警察們去調查的事情。而作為我們局外人,聽到別人受傷流血的事情,本能的第一反應應該是同情義憤。將來如果事實證明,方舟子遇到襲擊是“自導自演”,那時我們更應該可憐方舟子才是,因為,自殘的人,不是腦子有病,就是心理變態!多麼可憐可悲呀! 
  尤其是,作為曾經被方舟子“質疑”過的肖主任醫師,本來就是被外界“合理”懷疑的襲擊者的幕後策劃者之一,這個時候,為了避嫌、也為了表明自己的清白,應該緊緊的閉上自己的嘴巴,以免警方“合理質疑”,將其鎖定為“犯罪嫌疑人”為好。
  然而,自以為聰明的肖專家,卻在一切真相未明之際,大方厥詞,實非明智之舉! 
    
    就《“質疑”方舟子》一文網友批駁的回覆 
  說明:作為局外和行外人,本人前幾日寫了一篇《“質疑”方舟子——肖傳國不打自招?》的非專業文字,本來純屬空閑隨便發表一下自己的看法,並不敢涉足專業問題,只是從邏輯上做了一些粗淺的分析。不料此文在搜狐和央視等網站博客上發表後,隨即遭到一些人的攻擊,甚至譏諷漫罵。對公共事件,人人都有發表意見的權利。在此如實選出兩位網友的無端攻擊,並附上自己的回覆,聊以打發無滋無味的周末時光。

   其一:搜狐網友“Kevinhill”的評論: 
   LZ我看你說別人之前先看看自己,你是方舟子的學生還是他的fans?你看過方舟子的新聞發布會嗎?給你所謂的混亂邏輯一點小建議。1、既然幕後指使人買凶,付了那麼多錢,肯定是要將對方致死致殘,你有見過花大把銀子找幾個專業凶手,就為了讓對方身上破點皮?既然是蓄意行凶,那凶手肯定事前進行過詳細的考察和策劃,選在家附近,也許是因為更容易下手,並且凶手熟悉周圍環境。想從那些“專業人士”手下輕易逃走,你以為你是李連傑還是成龍?2、你自己也說你是醫學門外漢,那我勸你就別在這班門弄斧,貽笑大方了。鐵錘打擊除非是傷害到頭顱,擊打在身體絕大部分有肌肉包裹的部位,肯定不會造成皮膚出血,即使肌肉出血,也不會“砸破出血”而是內出血。3、肖傳國的“有罪推理”也是建立在方舟子的律師和方玄昌的“有罪推理”之前的,具體我不多說,你自己上網查查。既然你要批評,怎麼不一碗水端平?通過打擊這個而抬高那個來表明你的態度觀點?最後說一句,看問題要全面,這個事情到底怎麼回事,稍後警方調查了自然有說法。吃飽沒事在家議論就行,別出來當托丟人亂放屁了。
   本人回覆: 
  很遺憾,我既不是方舟子的學生也不是他的fans,更不是什麼“托”,甚至我比較討厭此人,在電視上講話陰陽怪氣。但那是個人好惡,不影響我發表言論。倒是你的一番言論非常讓人懷疑你的身份!第一、你所謂的“既然是蓄意策劃,肯定是要將對方致死致殘”,這點我同意,如果是蓄意策劃,策劃者和凶手的意思肯定是這樣的,但並非所有策劃的都能成功,否則人命案會成倍增加;而且,你提到凶手肯定熟悉地形環境,我也同意;但凶手再熟悉,有方舟子熟悉嗎?俗話說,“凶狗追不上敗逃的狗”,人本能的求生欲望,可以使自己爆發出超長的能量,幫助自己保全性命。況且,本人在文章中並沒有斷定這一定就是蓄意謀殺,那時警察的事情。第二、你自己讓別人一碗水端平,你端平了嗎?從行文風格看,你的言論有明顯的擁護肖傳國而針對方舟子的傾向。現在,我倒是懷疑起你的身份來了。第二、鐵錘可以把人打流血(不一定是頭顱),這根本不需要有什麼醫學知識,你自己就可以在家裡親自試驗。不要說鐵錘,木錘也可以把人打流血(不是內傷,是流出血),不小心碰一下就可以流出血!第三、你自己勸別人吃飽飯沒事幹在家議論,那你本人怎麼有閑心再這裡胡說?第四、道理可以說,不要動不動罵人,什麼“丟人”“放屁”之類的話。發表自己的看法,丟人嗎?我要按照你的筆法,說請你不要在這裡亂“放屁”,你接受嗎? 
   補充:本人隨後好奇地打開了搜狐 “Kevinhill”的博客(任何人都可以打開印證的)一看嚇一跳,此人的個人資料顯示是就職於“武漢協和醫院”,和肖傳國專家是一個醫院,而他的工作照片更是證明了此人所公開的資料應該屬實。所以,這時,本人更加“合理”懷疑:這個“Kevinhill”,倒真的可能是那個肖醫生的學生?假如真的如此,那學生維護老師,其師生情誼倒十分令人欽佩! 

  其二:CCTV博客無名氏的評論: 
  “對這三個質疑的懷疑分析十分業餘,不足一提。鈍性打擊,除了皮下軟組織損傷淤血外,主要是內臟和骨骼損傷,而非大量外出血。發貼人顯然非學醫。此外,根據國外刑事案件規則,有犯罪記錄的人,在次犯罪的懷疑程度高於無記錄者。這個你也不知道。因此,請多學習常識再來參與顯然不為過分。” 
  本人回覆: 
  對以上評論不能苟同!第一、判斷鐵錘能否把人砸出血,根本不需要醫學專業知識,而是生活“常識”,能否出血,關鍵看怎麼砸,砸哪裡、力度怎樣?就以砸四肢而言,骨頭都能砸斷,流血豈不正常。連木棍都能夠把人砸出血,不要說鐵錘,我昨天不小心大腿碰了一下桌子(非棱角),就碰出了血。當然,一般來說,大量出血不大可能,但根據報道,並沒有說方舟子有大量出血。筆者如果不相信,可以自己實驗一下,看鐵錘能否把人的肉體砸出血。第二、所謂“根據國外刑事案件規則,有犯罪記錄的人,在次犯罪的懷疑程度高於無記錄者。”那只是刑偵部門破案的參考意見,並非必然導致的結果。而普通民眾,更不可以此公開合理斷定(肖的言論基本是“斷定”)某人一定犯罪!第三、你勸別人先學習一些專門知識,再來參與,不知道你是不是醫生、警察、律師等知識全具備的通才,否則,是不是你也沒有資格在這裡參與呢?而且,你既然覺得“不足一提”,完全可以對本人發言置之不理,但你沒有權利剝奪別人參與發言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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