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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殺論”背後有“代言人”!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9-06 17:34:55  


  作者:花玉喜 江蘇連雲港 教師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取消13個非暴力類經濟犯罪死刑罪名。關於取消貪賄經濟犯罪死刑問題再次成為議論熱點。 

  牟新生委員認為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尤其是經濟發達國家,經濟犯罪和貪污賄賂罪犯一般都沒有死刑,認為這是國際通則。然而,我們的代表委員可能忽視了最基本的一點:經濟發達國家和我們社會制度不一樣;民眾監督權力不一樣;官員的選舉方式不一樣;犯罪嚴重性不一樣。西方民主國家權力機構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人民有權監督政府、官員,新聞、輿論、民眾能有效遏制貪腐,還有可判幾百年“長刑”可有效制止犯罪,可以廢除死刑。中國貪腐肆虐每況愈下,貧富差距越拉越大,民眾權利嚴重缺失,中國至少目前還沒有有效扼制腐敗良方,廢除貪賄犯罪死刑只能有利於腐敗官僚利益集團。在腐敗處於高發勢頭背景下,動輒拿中國情況和西方經濟發達國家比“減少死刑”,硬要拿自己弱點和人家優勢比,這完全沒有可比性。人們可以發現:對灰色利益集團有利的事,專家、學者們大唱與國際接軌,對他們沒利的便要保持中國特色! 

  法學界學者認為死刑遏制經濟犯罪成效甚微,現實的社會公正問題沒有隨著任何一起非暴力犯的死刑而得到改善,死刑並沒有震懾腐敗,要勸導人民放棄對死刑幻想。這是彌天大謊,也是極端荒謬的言論:中國建國初殺了張子善、劉青山不是貪賄震懾犯罪幾十年嗎?按照刑法規定貪污十萬以上情節嚴重的判死刑,但這只是書寫在刑法條文裡的“紙老虎”,根本沒有執行。如果法律執行不被打折扣,不但會有效扼制腐敗,中國腐敗也不會發展成為今天這樣勢頭。中國社會現實是腐敗愈來愈烈,腐敗的金額卻越來越巨,有的貪污受賄動輒上千萬、上億,社會矛盾日益突出。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在規定死刑犯罪金額上百倍、千倍、萬倍仍然不殺,放縱了經濟犯罪官員。對職務犯罪減刑過濫過快普遍化,有些犯貪污賄賂罪判死緩,幾年內就減到有期徒刑。死緩犯實際執行期限很短,死緩判決成貪污賄賂重罪貪官“免死牌”,有“死緩等於12年”戲言。2005年中央提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後,結果是當嚴的不嚴,普遍寬大無邊。對罪犯刑罰太人性,對遵紀守法民眾就必然缺失人性。北京大學刑法學教授陳興良認為,如果說我國刑罰整體威懾力是100分,死刑貢獻了80分,可見死刑在威懾罪犯中重要作用。如果說死刑缺乏威懾力,文強等死刑犯為什麼都竭力想免除一死? 

  有學者認為一個官員能夠腐敗“壯大”到判處死刑地步,至少在某種程度上是預防腐敗機制的失敗,統一的市場經濟秩序才可以預防腐敗。“不殺論”者既然知道我們預防腐敗機制失敗的問題,在我們還沒有完善市場機制、預防腐敗機制背景下,卻提出對貪賄經濟犯罪官員取消死刑,是不是為時過早?那不是放縱惡化腐敗環境是什麼?要對貪官污吏廢除死刑,要有一種比死刑更有受懲罰感的方式替代;“少殺”必須依賴於“長關”,現在我們有這樣的法律條款嗎?既然沒有,我們有什麼理由侈談限制貪賄官員適用死刑? 

  思維正常的人都知道“經濟犯罪形勢日趨嚴峻”;“打擊經濟犯罪的任務日益繁重”;這只能推導出要嚴格執法結論。公眾要求對腐敗分子更多適用死刑的呼聲非常強烈;法律必須反映最廣大人民意志;國民對死刑的認同感在正義的塑造過程中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貪污、賄賂罪除了有侵犯財產的性質外,還損害國家公職人員廉潔性、公正性成分,甚至動搖執政根基,危害很大。此時,專家、學者公然提出對腐敗犯罪廢除死刑用意何在?其背後必然有一股勢力在推動?目的就是要為某些人開脫;為自己留退路。2008年“兩會”討論“兩高”報告時,全國政協委員陳紹基建議縮小死刑適用範圍,建議對罪犯實行特赦;鄭少東則拋出“慎刑論”。此後,他們先後走進監獄,人們無不恍然大悟:原來他們是在法律層面為權貴們代言,也為自己預留退路。 

  專家、學者全然不知生活中民眾所受貪腐官員之害;喊“少殺”與“不殺”的專家、學者,不知是弱智還是幼稚?有多少專家、學者是在充當貪腐官員“代言人”;最起碼也是不體察民情!防腐是前門,死刑是後門;前門不嚴,後門再放水,這如何了得?如不保留死刑,以何威懾犯罪,公眾怎麼接受?中國國情對貪賄犯罪不該發“免死牌”,相反更應嚴刑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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