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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為誰制:從投機倒把免罪到經濟犯罪免死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9-02 11:50:13  


  作者:蘇杜 廣東省 網絡評論員

  為投機倒把免罪,為經濟犯罪免死,翻明知故犯為減刑依據,定“暴力”與否為陰陽界線,既暴露出了一些人“欲減已罪何患無辭”的醜態,也充分揭露了“法制”的階級屬性。這將教育更多的人們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來觀察、分析、認識今天的社會。 
  從2009年8月到今年8月,中國人大完成了並即將完成兩件重大法律修改。一是2009年8月全國人大一舉在四部子法中對有關“投機倒把”“投機倒把罪”的規定予以删去並作出了修改删除,“意味著‘投機倒把’這一帶有計劃經濟色彩的名詞將成為歷史名詞,不再出現在我國現有的法律當中”,再一個就是目前正在討論但必將獲得批准的對經濟犯罪、非暴力犯罪取消死刑的修改。這在僅僅一年間就進行的兩次法律修改,可以充分地表明,當前的“法制”究竟是為誰在“建設”,“法”究竟是為誰在“制”,一般民眾為“法”所“制”的日子究竟還能怎麼過。  

  國法中删除“投機倒把”“投機倒把罪”的“踐行”結果十分顯著。僅僅一年來,不必再說什麼居高不下的房價、藥價、學價,單是蒜價、薑價、雞蛋價,就足以讓一般民眾瞠目結舌、勒緊腰帶以過的了。可憐的人大法制委員們,可憐的皇城跟下的法學專家們,竟然還指持續“踐行”了30來年、瘋狂“踐行”了10多年的投機倒把為“計劃經濟色彩的歷史名詞”,單憑信口雌黃就修改法律,還美其名曰“法制建設”“以法治國”,真是天平傾覆、黑白不分啊!   

  但僅僅投機倒免罪,並為其戴上“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桂冠還覺不夠,“法制建設”還要“與時俱進”,還要抓住“難得的歷史機遇”,“經濟犯罪免死”應運而生。其實,經濟犯罪到底死了幾個,回眸30年“市場經濟與社會發展”之歷程,恐怕也找不出幾個。“經濟犯罪免死”,不過是將“踐行”上升到“法制高度”而已。然而,一般民眾仍然可以預見:對民眾血汗的鯨吞,必將掀起又一陣更大黑風惡浪。外逃了整整11年的賴昌星以及剛剛才承認外逃了的安陽副書記,可以放心地回國了。今後的賴昌星們,副書記們,更可以安心九州大地,倍感祖國可愛了。  

  全國人大法律委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周光權,還為“經濟犯罪免死”做了這樣的“法學解讀”:“經濟犯罪,犯罪的人都是高智商,他們對刑法不是一無所知。因為現在的傳媒非常發達,很多白領階層都可以通過網絡等各種途徑獲知國家對某種經濟犯罪的態度。但是,當獲利極大、利潤特別高的時候,他們就會鋌而走險,對這樣一些人,死刑的威懾是打折扣的。”這真是對明知故犯、鋌而走險的經濟惡犯最為拙劣的減刑辯護!真想不到,明知故犯、鋌而走險倒成了減刑的“法學理念”!   

  周光權還為“經濟犯罪免死”找出了這樣的“法學依據”:“金融類詐騙的被害人很難說是純粹的被害人,大多有牟利或者投機的心理,對自己可能被騙以及集資可能存在的風險,並不是一無所知,但他仍然願意去做,這對犯罪的發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一般來說,被害人有過錯的時候,犯罪人的責任相對減輕。”這真是欲減經濟罪犯之刑何患無詞呀!不是去年剛剛立法删除了投機倒把與投機倒把罪嗎?連投機倒把本身都成了“計劃經濟色彩的歷史名詞”,“牟利或投機的心理”怎麼就又為經濟犯罪“推波助瀾”了呢?同是投機倒把,放在奸商身上,那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高智商”,放在“金融類詐騙被害人”身上,又成了他們成為“非純粹被害人”的“心理”,尊敬的人大法律委員,你手中操持的是法律天平呢,還是稱金量銀的戥子呢?就是手拿戥子,那小稱砣也不能隨便換,隨便往裡頭灌鉛呢!“心理”何時就成了定人罪否的依據了呢?   

  與“金融類被害人”的“心理為據”相映成“據”的,是經濟犯罪免死的“非暴力為據”。這是比為明知故犯減刑更為令人瞠目結舌的“法學理念”。“非暴力”是什麼?不就是“軟刀子”嗎?不必說那幾千萬、幾個億、幾十億地鯨吞民脂民膏,令數以難計的民眾傾家蕩產、家破人亡的“經濟大鰐”了,單說那往奶粉裡摻三聚氫胺的“高科技”,其“發明人”就有為那些在極端痛苦中死去的嬰兒償命的必要!一個縣交通局長鯨吞的民脂民膏比居然這個縣的國民收入總值還要多,這樣的害人蟲不殺就是不足以平民憤!   

  必須指出,設“暴力”為死刑依據,其執法目標只能大多是生活在底層的一般民眾。他們並非熱衷於“暴力”,而除了“暴力”以外無路可走!試問,連討要工錢都要被“不明身份的人”暴打致傷、致殘、致死,致傷、致殘、致死了還投訴無門,他們不訴諸“暴力”難道就聽憑“新階層”“成功人士”宰割嗎?我也想討薪民眾能夠平等地坐在法庭上,心平氣和地依法辦事,但有他們的“法”嗎?又有他們的“庭”嗎?弄了30來年,不是連總理親自上陣都解決不了問題嗎?我並不主張大家都去“暴力犯罪”,也同意犯罪確有“暴力”與“非暴力”之分;但是,“暴力”與否卻不是“壞罪”與“好罪”的界線,更不能定為死刑與否的決定因素。“暴力犯罪”未必就一定比“非暴力犯罪”壞,“非暴力犯罪”也不一定就比“暴力犯罪”好。一個“滅門罪犯”所造成的惡果並不一定就比一個金融罪犯所造成的惡果更嚴重,範圍更廣,影響更深遠。其實,如果細究起來,每一“暴力犯罪”背後都會有一處“非暴力犯罪”的淵源,“非暴力犯罪”正是“暴力犯罪”的根子。這是不必遠證曾耕壟上的陳勝吳廣,曾為朝廷命官的楊志林衝的,眼下的例子就不勝枚舉。單定“暴力犯罪”以死罪,單除“非暴力犯罪”以死刑,待“暴力犯罪”以嚴酷,遇“非暴力犯罪”以寬容,即便是僅從“構建和諧”的角度看,不僅根本談不上什麼“公正”“法制”,而且只能使兩種犯罪愈演愈烈,只能使這個社會更加動蕩不安。我也非常贊成逐步取消死刑,但是,第一步是首先遏制“非暴力犯罪”扶搖羊角的勢頭,將這個犯罪根子挖除,才能從根本上消滅“暴力犯罪”,最後實現徹底取消死刑。  

  從投機倒把無罪到經濟犯罪免死,前後才僅僅一年,這勾勒出了一些人加快“法制建設”以圖“長治久安”夢境,也令人們更清楚地看明了所謂的“法”究竟為誰而“制”,為誰所“制”。所謂的“法”到底有沒有階級性,我們這個國家到底是“只有利益博弈”,還是深刻地存在著階級之間的鬥爭,從來沒有從這個角度思考問題的人們,將會越來越多地從這個角度思考問題。從這裡說,為奸商免罪、為經濟犯免死的兩次“法制建設”,確是很有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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