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花玉喜 江蘇連雲港市 教育
洛陽市伊川縣國民煤業公司發生一起特別重大煤礦瓦斯事故“3•31”礦難,造成44人遇難、4人失蹤、4人受傷。該事故牽出黑心煤老板,也讓伊川法院院長、副院長、民庭、刑庭庭長等涉嫌徇私枉法犯罪集體陷落(2010年8月6日中原新聞網)。
2009年5月1日,伊川國民煤業公司發生煤與瓦斯造成2人死亡突出事故,王國政隱瞞不報。案發後,王國政向法院院長張國慶三次行賄,向法院副院長李慶偉、民一庭庭長張鎖乾等多人行賄。王國政被以重大安全事故責任罪從輕判刑1年緩刑1年。按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王國政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煤礦法定代表人。可法院並沒將判決書和監管通知書按規定送給警方,王在緩刑期間,仍作為礦主和實際控制人繼續組織礦井違法違規生產,最終導致“3•31礦難”發生。“3•31礦難”發生後,王國政和縣政府駐礦安監員逃逸,給搶救工作帶來困難。後王國政投案自首的供述,牽引出法院院長等司法人員受賄案。於是出現法院院長把一個隊伍帶進監獄腐敗窩案;一個基層法院集體“淪陷”。不得不說伊川法院徇私枉法集體陷落,是導致“3•31”礦難之源,某種程度上可以說伊川法院腐敗法官是這次礦難的推手,是間接殺手!生活中有多少本可避免悲劇,一次次就這樣因腐敗導致重複上演。
長期以來,有很多農民為養家糊口進煤窑打工,被逼與煤礦主簽下生死協議,出了人命賠3萬元。很多人出了事,對方給幾萬元錢就了事,因很多司法人員在黑心礦主背後撐腰,死傷者很難討回公道。腐敗的司法官員竟成礦難的直接幫凶。2009年11月21日,黑龍江龍煤集團鶴崗分公司新興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近百人死亡。其中一涉案人竟是2008年9月20日發生在鶴崗市富華煤礦特別重大火災事故中重要責任人。為什麼在一個人身上能連續發生兩起重大責任事故?如果法律追究及時跟進,會繼續發生這樣重大責任事故嗎?依據法律規定,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一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導致3人以上死亡或傷10人以上判7年。法律規定與重大責任事故相比明顯偏輕;然而,有多少礦難死幾十上百人,量刑卻依然沒有頂格,礦主被判得很輕。礦難頻發,一方面暴露出煤礦業主為追求暴利,無視國法,漠視礦工生命現狀。重要的是官煤深度勾結;對煤礦安全事故責任人員打擊不力;徇私枉法、“量刑過輕”;該判重刑判緩刑;是黑心礦主肆無忌憚根源。正是重大事故責任人不受法律嚴厲追究,而縱容了罪犯產生的直接惡果!煤礦違法成本太低,直接導致礦難頻發。
更為可笑的是多少罪犯量刑時,幾乎都有自首、立功情節,罪犯竟成為社會最大立功群體,這不是極為滑稽的嗎?“自首、立功”掩蓋司法幕後交易,最終導致“罰不當罪”。 多少法官有法不依,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儘管前面一再有覆車之鑒,他們為了“人民幣”似乎不怕刀山火海、不惜粉身碎骨風險“勇往直前”!建造權力大廈的基本材料是劣質產品;任何權力部門都不可能獨善其身。貪官當法官還怎麼能公正執法?一再的輕判縱容了犯罪,成為司法之痛!國家司法機器是治國之本,司法機器被腐蝕嚴重失靈是政權危機。
事實上,每一輕判案件背後都可能存在一批“貪贓”法官;每一輕判案件無異於一次舉報;該對每一輕判案件法官認真徹查。只有把一切“污點”法官清除出司法隊伍;把一切“貪贓”法官送進監獄;才能避免司法“輕刑化”;才能割斷權錢交易“臍帶”;才能保證司法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