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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某局長緣何在沉寂一年後又複出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5-14 21:16:42  


  作者:王厚海 山東大學 在讀本科生

  去年汶川特大地震全國哀悼日期間,山東省濱州市工商局長用公款組織旅游,事情被爆出後,濱州市紀委、山東省工商局決定,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免去其黨組書記、局長職務。但近日再度露面,其新身份是威海市工商局長。山東省工商局相關負責人稱,調任其不違反規定。(來自《新京報》)
 
  據中央紀委、監察部此前通報,“山東省濱州市工商局無視中央有關規定,置地震災害給國家所帶來的困難於不顧,置全國人民深切悼念遇難同胞的情感於不顧,組織公款旅游。嚴重敗壞了黨風政風,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影響極其惡劣。有關責任人受到嚴肅處理,完全是咎由自取。” 

  緣何該局長在沉寂一年後又複出了呢?而且,近日在威海媒體頻繁露面,5月5日還主持了當地一場新聞發布會。在威海市工商局網站的首頁上,也清晰可見許多關於該局長的新聞。 

  對此,許多網友就產生了疑問:“紀委的措辭這麼嚴厲,要嚴肅處理,現在人一轉身又當了局長,究竟是什麼程序、什麼理由?”對啊,大家都很迷惑,那到底紀委的處罰還算不算?國家行政命令還有沒有法律效力?憲法對於一切公民的平等性還要不要? 

  我國憲法規定,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不僅是他們享有權力的平等,同時也是平等的接受法律的監督與制裁。古時候就有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更何況現在已經沒有天子了,所有公民在社會主義法律下平等。法律并不因為你是某個級別的重要官員而在你犯錯誤後寬恕你,也并不因為你曾經歷過汗馬功勞而功過相抵,法不容情就是這樣的。當然,該局長官員并沒有觸犯任何法律,他只不過是在全國哀悼日期間公款旅游,但就是因為這個,他被免職。所以,有時候道德對人們的行為約束要高於法律效力,尤其是在沒有相應法律出台之前。 

  該局長複出,估計就是因為沒有將全國哀悼日法定化制度化,鑽了法律陋隙的空子。假如之前就有針對全國哀悼日公款旅游以及做那些與之方枘圓鑿事情的法律規定,那麼,就有法文對該局長做出明確處理。這樣,即使任他再高能耐再大權限也難逃法網的制裁。因此,將全國哀悼日法定化制度化很有現實意義。 

  法定制度化是一個漫長的路程,不是三言兩語就能解決的事情。像這種官員被免職或受到處罰後又複出的事例不勝枚舉。
 
  昨日,山東省工商局宣傳處一位負責人稱,該局長是過了處理期限後調任的,“不違反規定”。反過來說,誰知道他什麼時候過的處理期限,又幾何時知道他究竟有沒有被免職,大概免職停職只是秀給世人看的,而真正用意在於避開鋒芒視綫,轉向人們很少關注的官場後方繼續工作。這應該算是新時期一種新形式的“韜光養晦”,等到社會上輿論風聲已過,他們就開始明目張膽的大肆活動。可知,群衆的眼睛是雪亮的,他們怎麼也逃不過人民群衆的法眼,就如同孫悟空永遠逃不出如來佛祖的手掌心一樣。 

  對於這樣的荒唐官員複出事件,我們該如何應對呢?政府部門又該怎麼做呢?就如之前提出的一樣,我們必須明確法律規範,將全國哀悼日法定制度規範化,寫入憲法,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用法律維護社會與人民監督的權力,這樣才能有效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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