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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每位犯罪人都以絕食遺書等手段來抗議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1-26 09:55:47  


  作者:劉性仁 台北市 大學兼任講師

  陳水扁絕食多日,人在看守所中,又對外不停的表達“多數人民不願意聽”的意見,甚至透過寫遺書的方式,來換取人們的同情心。人並非是無情的動物,但是“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法律有法律既定的程序與規範,相同的案件相同的對待,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對待。試想如果每一位在看守所的司法犯都以自殺、絕食等不正確的激進方法,來要脅司法,揚言這是政治迫害,那麼司法體系如何能得以維持?如果犯罪的人都“一哭二鬧三上吊”,都喊自己是無辜的,那麼誰又能想到當他們犯罪時那副貪婪兇狠的嘴臉,是多麼地令人鄙棄厭惡,司法是不能有同情的,更不能隨便被泛政治化,以激進的方式來引發人們關注,藉以換取同情,更是不足取的行為。 

  近日,更有人最近提出以特赦或大赦的方式來處理陳水扁等案件,似乎這還言之過早。首先,陳水扁至今還不認為自己犯罪,儘管他內心知道自己有罪,但對外宣稱,自己是無辜的,對於這樣的人有必要談特赦嗎?其次,陳水扁等弊案仍在特偵組偵辦當中,距離三審定讞以及審級救濟完畢尚有一段相當長的時間,現在談特赦及大赦,並沒有多大的意義,充其量只是向陳水扁喊話“趕快說實話”的意味在,但陳水扁會和盤托出真相嗎? 

  在“憲法”學上討論特赦與大赦都是具有一定條件與情況,這並不是馬英九說了就算。特赦、大赦都是屬於“總統”的赦免權。特赦指的是對於某特定已經受確定判決的刑事罪犯,免除他刑之執行。特赦的方式,由“總統”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為特赦的審議。而特赦的效力,只及於某特定已受罪刑宣告的罪犯,特赦免除該特定罪犯刑之執行,但是該罪犯的罪並未消滅,如果再犯罪,會成為累犯,這一點也和大赦有差異;大赦指的是對於全國性的某一罪行,“國家”不予追訴或繼續執行刑罰。一旦“總統”行使大赦,且經過“行政院”院會通過,“立法院”議決後,不論該罪刑是否已起訴、判決或執行,都不為刑的執行,大赦不僅使罪行宣告無效,犯罪行為在法律上完全消滅,同時,將來如再犯,也不構成累犯。

  無論是大赦與特赦,都必須是罪行明確,犯罪人也都必須認可自己已犯某一罪行,以目前陳水扁的情況來看,此時並不適合談特赦或大赦,唯一的用途只希望陳水扁能夠良心發現,將所有事實全部說出來,而不是以其他激進方式,轉移問題焦點,老是將司法問題轉移到政治迫害上,尋死尋活,絕食又送醫、送醫又絕食,如此來來往往,自己痛苦,支持者心痛,司法也傷腦筋。 

  陳水扁透過軟硬兼施的方式來做司法脫困的動作,硬的是絕食,軟的是寫遺書,他不應該有輕生的念頭,更不應該造成看守所更多的困擾,看守所並不是只要伺候陳水扁,那麼其他人的權益何在?如果陳水扁少一點自私,多一份對司法對支持者的體諒,那麼絕食、寫遺書等行為就不可能會發生,這只有表示陳水扁到今日還尚未想通,仍在試圖做最後的脫困,不惜付出一切的成本。

  姑且不論陳水扁個人的文采,寫遺書是他的權利,但是我們關心的是內容,是否是犯罪行為的自白,而不是這些空洞虛無縹緲的文字,筆者相信陳水扁的絕食並沒有得到大多數台灣人民的認同與同情,因絕食使必須醫院送來送去只會讓人感覺到歹戲拖棚,越來越厭煩。筆者希望陳水扁,為了自己也為了司法,不要再以絕食、寫遺書等輕生的動作來尋求司法脫困,想要解決司法問題,真正的良策是誠實面對而不是泛政治化泛感情化,如果陳水扁真的想替台灣做一點事,就別再為難司法,更不要再折磨支持者的情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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