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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平台需壓實主體責任
http://www.CRNTT.com   2022-11-23 10:57:41


  中評社北京11月23日電/據經濟日報報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滿一年,目前,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法律實施效果如何?還存在哪些問題?如何進一步增強個人信息安全感?記者採訪了有關專家。

  持續完善規則制度

  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一年來,有關部門出台了相關法規細則,監管力度不斷加強,個人信息保護意識顯著提升,相關企業濫用個人信息等問題得到很大改善。據最高檢公布的最新數據,2018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批捕16459人、起訴33417人。其中,2022年1月份至9月份批捕1199人、起訴6223人,較2018年同期分別下降47.2%、上升87.9%。

  與此同時,還有一些問題依然存在。比如,作為平台註冊用戶,消費者是否有權要求平台披露收集的個人信息及相關處理情況?日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一批個人信息保護典型案例,其中周某某訴某電子商務公司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的裁判結果對此給出肯定答案。

  周某某曾致電和發送郵件給該公司相關部門,希望平台披露收集到的其本人信息,無果。為此,周某某訴至法院維權。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周某某要求平台向其披露個人信息,實質是主張個人信息查閱復制權。個人信息查閱復制權是個人重要的法定權利,依法應予充分保障。法院最後依法判決該公司提供其收集的周某某相關個人信息及其處理相關情況供周某某查閱、復制。

  業內專家表示,這個案例至少釋放兩個信號:一是司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權益,二是平台企業對用戶個人信息權益需求存在短板和不足,對於個人信息的認識和理解仍有誤區,其合規經營有待完善。

  “在電子商務領域,個人的商品瀏覽記錄、購物記錄、關注記錄、加購信息、訂單信息等消費者行為信息,與個人人格利益息息相關,屬於個人信息,應加以保護。”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三庭法官助理張亞光表示,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只要與個人具有關聯性,可以對個人產生重要影響,即屬於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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