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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受害人曾到酒吧求助 眼眶發青稱遭毆打

http://www.CRNTT.com   2013-07-11 11:10:39  


 
律師聲明摘錄

  ●有義務遵守法律,有義務愛護和保護未成年人,有義務愛護和保護大半生為人民群眾帶來歌聲和歡笑的老藝術家們。

  ●不能僅僅因為對個別所謂“星二代”的某些行為看不慣,而放棄客觀全面、努力辨別案件是非本末之責,也絕不能因此放棄對青少年合法權益保護的重責大任。

焦點 1

  售酒酒吧是否擔責?

  酒吧人員稱李某身材高大,“看不出未成年”

  聲明中稱,案發前,李某等未成年人等深夜在某酒吧內,經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員陪酒勸酒大量飲酒。律師認為,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該酒吧允許未成年人進入,並向未成年人售酒,應承擔責任。

  酒吧貼有“未成年人禁入”

  昨晚8時許,記者進入事發酒吧探訪,地下一層的入口處印有“18歲以下未成年人禁止入內”的標語。酒吧工作人員稱,一直嚴禁未成年人進入,“但只能採取目測的方式,比如一些背書包、穿校服的未成年人都被我們擋在門外,不穿校服但看面容明顯還小,我們會攔下來要求看看身份證等證件。”但目測肯定不是百分之百有效,“比如李某及同伴,每個人都長得人高馬大,比我個頭還高,並且每次來都自己開車,誰能想到他們是未成年人。”

  “並不存在勸酒”

  對於李某的律師所說的酒吧人員陪酒勸酒等,酒吧人員稱,當晚李某等人在酒吧內開了一間包間,除他們7人外,包間內還有酒吧的兩名工作人員,“其中有一名年輕男性酒吧服務員,本來就和李某等人相識,當晚在包間內陪他們喝酒,並不存在勸酒。”

  酒吧人員稱,當晚李某等人將兩名年輕女孩帶進包間,開始和她們喝酒,“其中一名女孩中途就喝多受不了,先走了。另一名女孩同李某等人出酒吧時已經醉得不省人事,被他們扶著、抱著、拉扯出酒吧,然後他們開車將女孩帶走。”

  酒吧人員回憶,事發第二日,女孩在未報警的情況下,先來到酒吧求助,希望查到李某等人的個人信息,“因為有些預訂房間的客人會留下姓名和電話等內容。”他稱,“那天她來酒吧時,眼眶發青、發紅,鼻梁處有淤血,自稱事發當晚被李某等人毆打,身上也有傷痕,手不停發抖,顯得很惶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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