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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我為什麼要反對廢除貪官死刑

http://www.CRNTT.com   2010-08-31 11:22:15  


 
  死刑的威懾力不容否認,反對廢除貪官死刑的民意壓力也不可漠視。為何廢除貪官死刑問題仍一而再、再而三地被提出,其真正的原因也許並非那些我們已耳熟能詳的“人道、文明、國際慣例”等口號。而更在於實用主義的考量。我花費了幾個小時來尋找廢除貪官死刑的理據,得出以下三個我認為最重要的。不妨一起來看看,一並分析。

  一種論點認為,廢除貪官死刑,可以有效防止貪官外逃。中國刑法要貪官死,貪官就先往能免死的國家逃。裸官現象就是最好的明證。這個理由看似有理,卻未必站得住腳。貪官何以要貪?多半不是為了慈善,而是為了自我享受。即便國內廢除了貪官死刑,總還有死緩、無期、有期等各色刑罰。沒有哪個貪官願意承受這其中的任何一種刑罰,哪怕只是沒收財產。如果說廢除貪官死刑可以方便引渡外逃貪官的話,賴昌星就是一個反證——在我國已明確承諾不判處其死刑之後,賴昌星仍然借助於他國司法體系繼續在加拿大“賴”活著。賴昌星雖然不是貪官,但他這種心理代表著多數貪官的想法。逃都逃了,想要我主動回來受刑,沒門!

  另一種論點是,廢除貪官死刑,可以有效防止合法滅口;網民提出的這個觀點,令人嘆服。當下的貪腐弊案,大多為串案或窩案。為了防止“拔出蘿蔔帶出泥”,一些貪官就必須死。如果沒有了死刑,“合法滅口”就進行不了。這同樣是個偽問題。因為要貪官死,判處死刑只是下下之策。沒有死刑,該死的貪官一樣會被“躲貓貓”。防止貪官被合法滅口的最好辦法,還是應早日完善污點證人制度,並健全證人保護制度。

  還有種流行觀點是,廢除貪官死刑,可以有效防止制度殺人。一些法學專家提出這一命題的背景是,貪污腐敗並不是個人的問題,而是制度的問題。誰來坐貪官那個位置,都會貪腐。該判死刑的應該是不能防範貪腐的制度,而不是那些被制度改變的官員。區分制度的責任和官員自身的責任,的確很有意義。再嚴苛的刑罰,如果沒有相對完善的防貪體制匹配,也無法遏制貪腐。翻翻美國的刑法史,他們所謂的官員腐敗主要指的是“賄賂”,而非“貪污”。因為制度不允許官員貪污,官員在民衆的監督下也無法貪污。但我仍然覺得,保留貪官死刑和健全防貪體系,並不是一個“二選一”的關系。前者對後者並不構成妨礙。防貪體制大可向前推進,當制度真能讓官員不能貪腐時,給貪官准備的死刑也就成了象徵意義。那時再言廢除,自會得到民意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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