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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能否從寬?有原則無標準看法官

http://www.CRNTT.com   2012-05-29 11:16:20  


 
  二、自首能否從寬,裁決隨意性大

  自首制度在實現“罰當其罪”的同時,減輕司法成本,鼓勵人改過自新

  法律制定的初衷,一方面是通過“罰當其罪”實現正義,此外還擔負了一個功能,即通過嚴密的制度設計,盡最大的可能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同時鼓勵犯罪人悔過自新。自首制度的存在,對於實現刑罰的目的、減少司法運作成本和鼓勵犯罪人悔過自新都有重要意義,因此也為各國刑事立法、司法以及刑法理論所認同。鑒於此,中國法律是認可自首行為的:“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的,一般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如果否定自首從輕處罰的意義,實施同樣的犯罪行為,犯罪人往往更傾向於逃匿而非歸案,其潛在的社會危害性狀態也不會因此而解除,客觀上仍具有很高的危險性。鼓勵犯罪人自首,還可以有效地減輕司法成本,將之用於其他罪犯身上。對自首者適當從輕處理,與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並不相衝突,刑罰制度的存在,也並非簡單的“同態復仇”。

  自首是法定從輕處罰情節,但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主觀惡性深等也可不從寬處理

  儘管法律鼓勵自首行為,也原則上規定可以從輕處理。但自首畢竟只是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並非從輕處罰的充分條件。對一個案件定性量刑,除了自首這一點,更多地要考慮案件本身的性質,情節,影響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了“雖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但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為規避法律、逃避處罰而準備自首、立功的,可以不從寬處罰。”然而, 對於上述不從寬處理的前提,卻沒有配套的細致標準,只有簡單模糊的描述。

  自首是否從寬只有原則並無標準,法官綜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等可自由裁量,導致同案不同判屢屢發生

  法律關於自首是否從寬處理,如何裁量,僅有原則性的規定,具體案件則授權法官自由裁量。法官應綜合考慮其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危害後果、社會影響、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等後權衡決定。中國司法實踐中,各級司法機關負責審判的法院,均是按照上述模式和原則處理自首的量刑問題的。但在現實實踐中,卻往往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況,根源就在於自首制度賦予法官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卻對自首從寬的認定缺乏標準。

  法律規定了“雖然具有自首情節,但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為規避法律、逃避處罰而準備自首的,可以不從寬處罰。”但何種情況屬於情節特別惡劣,何種情況屬於主觀惡性深,並沒有明確標準,法官自由裁量的授權範圍過寬,要求法官在決定自首是否從寬時,應綜合考慮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危害後果、社會影響、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等多種因素,實際上使得自首的司法適用缺乏明確的、可操作的標準,並導致了一個現象:法官可以依據其寬泛的自由裁量權,任意決定自首是否從寬。而這也恰恰是網友詬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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