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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50萬就判死刑”可行嗎 | |
http://www.CRNTT.com 2012-03-19 10:23:17 |
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菏澤市委書記趙潤田表示,當前貪污腐敗多,群眾意見較大,他表示“如果貪污50萬元就處以死刑,就沒人敢貪污了”“現在對貪污處罰較輕……等於縱容更多人走這條路”。 趙潤田話音落下,便獲得網友滿堂喝彩,紛紛讚揚這位正廳級官員的勇氣。腐敗如同癌症,既深深腐蝕了當局執政的成果,又是社會不公最惡劣的體現,深深刺痛民眾的心靈,以致決不肯放下死刑這個威懾利器。不過,僅從治貪的效果而論,一味提升對大貪的威懾力意義不大,當下最重要的是“從小貪抓起”。 ■ “貪污50萬就判死刑”建議為何受民眾歡迎 惡意取款19萬險判無期,貪十萬判五年 在《廢死刑:專家向右民眾向左》中,我們早已經指出民眾對嚴刑峻法處理貪污的一邊倒傾向。“貪污50萬就該判死刑”這條代表建議的新聞一出,很快就受到網友的熱議,網友普遍認為就該這麼做。有網友甚至認為,50萬的標準還太高,應該貪污10萬起就判死刑。其實,現行刑法383條就規定了“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區別就在於,趙潤田和網友設想的,是去掉“情節特別嚴重的”這個前提,讓貪污超過一定金額的貪污犯“剛性地”被判死刑。 嚴重貪污可判死刑也就罷了,可緣何網友對貪官的死刑適用標準如此苛刻? 首要的一點就是,對於民眾來說,早已很直觀地看出現行法律對涉及官員們的貪污罪行判得過輕,而對一些老百姓可能觸犯的法律則判得太重。一個典型的對比就是,普通人許霆因“惡意取款”19萬人民幣一審被判無期徒刑,而官員貪十萬往往只會判五年。 涉及民眾罪行與涉及官員罪行的差別,在法規條文上也看得出來。根據司法解釋,我國刑法第264條盜竊罪中數額較大的標準,是指盜竊500元到2000元,而刑法第383條規定的貪污罪的定罪標準一般是5千元,個人貪污不滿5千元,情節較輕的,不構成犯罪。貪污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更是遠遠高於盜竊罪,刑法並沒有體現對貪污受賄罪要從重處罰。雖然貪污與盜竊的性質確有不同,但在民眾眼里其實區別不大。 現行司法的實際操作對貪污案件也往往比較寬鬆。據最高人民法院統計,2003年至2006年,因職務犯罪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宣告緩刑的有43277人,緩刑適用率為50.56%。其中,貪污賄賂案件的緩刑適用率為51.55%,遠高出同期刑事案件平均20.91%的緩刑適用率。 為何有那麼多緩刑?因為各種“自首”“立功”很容易被認定。例如,據某檢察機關統計,在其近年來辦理的119件貪污賄賂案件中,竟有110件被認定為自首,自首率高達90%以上。 官員貪得多,判得少,民眾只能指望死刑對於貪污犯更有威懾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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