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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偉:什麼是憲法? | |
http://www.CRNTT.com 2012-05-14 10:46:59 |
國外的憲法定義更多,但那些國家的學者往往是著眼於憲法功能的發揮方式來給它下定義的,其中比較平衡和常見的說法是:憲法是通過限制公共權力來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高級法。其中,高級法主要著眼於比普通法律更高的效力而言的,至於通過限制公共權力來保障基本權利的看法,雖然抓住了憲法在法律地位上的根本特點,但畢竟只是對現象進行描述。中國的法學受本質主義影響特別深,而按照這種主義,國外這類界定憲法概念的方式沒有抓住事物的“本質”,因而中國憲法學者往往不願認同。 “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這是中國過去對憲法最官方化、政治化的定義。這個說法從掌握和運用國家最高權力者的角度看是有道理的,但缺點是不能平衡地反映普通公民與統治者兩方面的看法。因為,普通公民並無“治國安邦”的機會,這樣看問題,憲法顯得與普通公民關係不大,即使有關係,他們也只是“治”和“安”的被動客體。 在中國學術界,憲法一度被典型化地界定為“集中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國家根本法”。從以“階級”為核心概念的法學的觀點看,這種憲法觀可謂簡練精辟,但其缺點也是“階級鬥爭”色彩太濃,不太符合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中國的基本情況和現實需要。鑒於這種情況,後又有學者用“政治力量”為關鍵詞取代“階級”,大體將憲法界定為“集中反映政治力量對比關係的國家根本法”。這樣說,形式上避開了階級這個關鍵詞,但由於政治力量對比歷來被認為主要是階級力量對比,因而此說只是緩和、掩飾了而不是從根本上改變了從階級角度看問題的立足點。 近十多年來,比較多年輕人願接受或有興趣參考的觀點是,“憲法是分配法權並規範其運用行為的根本法”的觀點。這種新的憲法觀是本人提出、證明並通過編寫教材予以推廣的。這個說法,繼承了前人關於憲法的外延為“根本法”的見解,按照這種見解,憲法之所以是根本法,原因在於它確認公民基本權利、規定國家各項重大制度,經由特別嚴格的程序制定並以特殊多數通過,是其他法律的立法根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是,法權憲法觀的新意,在於把憲法的內容改為從“法權”角度來表達。什麼是法權呢?用學術化的語言說,法權是從法學角度認知的,法律承認和保護的全部利益,它以所有權歸屬已定之全部財產為物質內容,表現為各種形式的法上之“權”。法權不是一個法規範性文件中的用語,而是一個指稱權利和權力的統一體的法學範疇。 理解這種新的憲法觀的關鍵是認識了法權。通俗點說,法權就是憲法確認和保護的全部“權”,從法的一般理論的角度看,法權可以理解為“法定之權”的縮寫,可視為一國之法確認和保護的各種“權”的總和,是我們在法律生活中碰到的“權利”、“自由”、“權力”、“職權”、“權限”等正價值現象(相對於義務、職責等負價值而言)的總和,我們完全可以將其理解為一個待分配大蛋糕。法權也可以從憲法角度理解為憲權,即憲定之全部“權”。從法學的觀點看,法權是一個由權利與權力構成的統一體,它後面的社會內容是法律承認和保護的全部利益,並以一國歸屬已定的全部財產為其物資載體。 憲法“分配法權並規範其運用行為”,基本的做法是把法權分為權利與權力兩部分,並對其享有主體運用權利或權力的行為進行規範或限制。這個過程的社會內容其實無異於將全部利益分為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兩部分,並限制得到這兩部分利益的主體支配自己所分得的那些利益的行為。由於法律上的利益歸根結底是財產利益,所以,法權、權利和權力,以及其後隱藏的利益,它們即使不直接表現為財產,至少也必須是能夠間接以貨幣為一般等價物進行計量的價值體。因此,法權分配在終極的意義上說就是物資財富分配或財產分配,同理,規範法權運用行為也就是規範財產的支配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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