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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權法》“四十六條”來襲

http://www.CRNTT.com   2012-04-13 14:25:35  


 
  十三月唱片總經理盧中強則告訴時代周報記者,音樂人對音著協是積怨已久。十三月已經碰到過兩次歌手不是音著協會員而“被代理”的情況:歌手楊嘉鬆從來沒有加入音著協,有一天忽然接到音著協電話,稱音著協已經幫楊嘉鬆代收了一筆錢,其中有一萬多元錢是要分給他的,拿到這筆錢的條件是楊嘉鬆必須先加入音著協。李健翻唱的專輯收錄了十三月歌手萬曉利的《陀螺》,翻唱授權從音著協購買。當時音著協稱,非會員作品他們一樣有代理權,最終這首歌的錢十三月也沒收到。盧中強認為這是“流氓行為”:“你憑什麼給我代收,代收完了還在裡面分錢?”

  音著協聲稱的“會員和非會員一樣有代理權”,此前盧中強可以問一句“憑什麼”,如果新法草案通過,這個做法就有了法律支撐。闞歐禮最擔心也是這一點:“越是業內的人,反應越強烈,因為大家都知道音著協的種種潛規則,但是現在潛規則合法化了就太可怕了,連告都沒地兒告。”

  音著協2010年2月公布3年維權成果分配方案顯示,自2007年以來累計收到版權費1.7億元人民幣,可分配金額約1.2億元,其中能分給版權所有人的約6000多萬元,其餘被用於管理和維權支出,這被網友戲言“五五分成”。闞歐禮和圈內的朋友們交流的結論是:“身邊的音樂人都沒怎麼拿到錢,大家都在虧錢,我認識的音樂人不自己去找音著協,就拿不到錢。”

  作家維權聯盟律師王國華有同樣的感覺,“目前的實踐裡,有不管創作者是否為音著協會員,音著協都代理他們的版權的做法,這種趨勢很明顯。”王國華覺得音著協的工作並不到位,“音著協的職責應該是維護版權人的相關權利,為版權人提供相關的服務,現在來看的話,音著協在這方面定位或者是職責不清。特別是網上盜版這麼嚴重,音著協在這方面無所作為。”

  王國華同時列出了國外集體版權管理的情況作類比:國外是由音樂人自發組織的,成員自願參與和維護,非官方的,而且不是唯一的,同時有多個集體版權管理組織存在。

音著協:我們都是轉付

  從音樂人聲討四十六條起,音著協就一直在接待記者的採訪。最終不勝其擾幹脆在自己的官網放了個書面意見。4月6日,時代周報記者聯繫到了音著協法律部主任劉平,接待了一下午採訪,他第一句話就是:“幾乎所有的記者都在問同樣的問題。”音樂界指責音著協是新著作權法的獲利者,劉平稱都是誤解。他特別強調“轉付”一詞:“由音著協轉付,20年來都是這麼做的,不是什麼新鮮事物。”在他看來,“轉付”同樣可以解決音樂人沒有授權音著協、不是其會員的問題:“是轉付,就不存在授權的概念,不存在會員與非會員的區別。使用者只要履行法律的義務支付使用費,通過音著協收轉,無論會員非會員都會按照相關的法律許可轉付。”他更表示,現在外界爭議四十六條,這是“外行人談了內行事情”。

  記者將網絡上的疑惑告訴劉平:“歌手要翻錄歌曲,音著協在裡面收費嗎?”劉平再一次糾正:“不是音著協收費,是轉付。”

  劉平不願意多發表意見,稱“網站的書面意見就是我的意見”。而在音著協官網發布的意見中,基本上肯定了四十六條的做法:“其一,現行《著作權法》是從錄音製品首次出版時即實行法定許可,草案增加了3個月的權利保留期,對首次錄音製品製作者的利益保護有了一定程度的加強;其二,删去了現行《著作權法》中的但書規定—‘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改變了此項法定許可規定名存實亡的窘境,這也與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規定相一致。”

  在這份意見中,“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這一條,被視為“名存實亡”,音著協還表示這是國際上的做法,為防止音樂壟斷而設:“國際上關於製作錄音製品法定許可,從立法之初其目的就不是為了限制音樂著作權人,而是為了防止出現唱片公司對音樂的壟斷,因為唱片公司憑借其地位優勢往往通過與詞曲作者簽訂獨家許可協議而壟斷唱片市場、提高唱片價格、影響到唱片的社會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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