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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傳國雇凶錘人案和了稀泥?

http://www.CRNTT.com   2010-10-13 10:33:20  


 
  要麼故意重傷未遂罪,要麼無罪

  從目前披露的信息看,我們認為根據凶手使用的凶器,下手的力度,對准腦袋,事前揚言等案件細節看,該案涉嫌故意殺人未遂,但從認定來說,最應該認定為故意重傷未遂。故意殺人未遂可以判3年直至死刑,故意重傷未遂可判3年-10年,如果認定構成這些罪名,那麼應該當判則判。當然,構不構成這些罪名,該由法庭說了算,如果認定不構成,那麼也該當放則放,轉為治安處罰。

  ※尋釁滋事罪有點八竿子打不著

  尋釁滋事罪的前生是流氓罪

  尋釁滋事罪的前身是流氓罪,這個流氓罪以前是號稱幾大口袋罪之一。97刑法雖然名義上去掉了流氓罪肉身,但是,流氓罪的魂魄還在。但是,口袋再大,似乎也不適合肖傳國案,畢竟尋釁滋事的直接破壞對象是正常的社會秩序,其主觀動機是耍威風,找刺激,而不是如肖傳國案那樣,清晰地是要傷害(或者殺害)方舟子等。這樣有私仇,圖報復,精心籌劃,蓄意實施的行為,定尋釁滋事,是難以服肖傳國等嫌犯,也難以讓方舟子服帖,更無法堵天下悠悠之口。

  尋釁滋事罪倒是兩邊都能交代

  這個“交代”當然是相對的,事實上方舟子和肖傳國兩邊都不滿。但方舟子一邊再不滿,也比面對無罪釋放的結果好接受吧;肖傳國一邊再不滿,也比判至少3年有期徒刑能接受吧。所以判處尋釁滋事罪的玄機,恐怕不是法理,而是這樣的“交代理”吧。


  結 語:從破案快、到審案快、再到尋釁滋事這樣一個罪名,給本就熱鬧的案子又多了一個法治的看點。

  騰訊新聞《今日話題》201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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