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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人筆下的西藏封建農奴制

http://www.CRNTT.com   2009-03-28 09:19:43  


 
  亞歷山大莉婭.大衛.妮爾進藏時穿的是藏袍,講的是藏語,在與藏民的接觸中獲得了許多一手信息。她說:“他們很直率地同我說話,毫無隱瞞地向我訴說著他們的痛苦與窮困,以及壓在他們身上的苛捐雜稅和沉重徭役。……沉重的徭役還常常迫使他們在農忙時節離開田野,這些無償的義務,實際與一切壓在藏族人頭上的其他重負並無區別。到處都在為官府施工,修築道路,建造房屋等等,五花八門。所有這些繁重的勞役都壓在可憐的村民身上,他們既無工資,也得不到飯食。而除了官府強制分派的工作外,農民們還得無償地為那些手持差票的過往客人運送行李和貨物,還必須為他們及其隨從提供牲畜、飼料和食糧。……這些可憐的人們只能永遠待在他們貧窮的土地上。他們完全失去了一切人的自由,一年更比一年窮……”

  嚴酷的刑罰:

  “貴族對於佃農,可以行使官府權力。……沒收牲口,罰款、笞杖、短期拘禁以及其他一切處罰,貴族皆得隨時行之。”

  ——查爾斯.貝爾

  為了維護農奴主的利益,舊西藏的地方統治者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其中,通行了幾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將人分成三等九級,明確規定人們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農奴主還運用成文法或習慣法,設立監獄或私牢。無論是農奴對其莊園主的人身依附關係,還是西藏社會階級、階層社會身份和地位的維持,乃至平民百姓承擔名目繁多的差役、供奉等經濟負擔,都是通過嚴酷的刑罰及其所造成的社會恐懼來固化的。第五世達賴喇嘛曾經發過一道諭令:“拉日孜巴的百姓聽我的命令:……如果你們再企圖找自由,找舒服,我已授權拉日孜巴對你們施行砍手、砍腳、挖眼、打、殺。”這道諭令多次被後來的當權者重申。

  上世紀20年代,查爾斯.貝爾曾作為英國商務代表留駐拉薩多年。對於西藏刑罰的行使,他在《西藏志》裡說:“貴族對於佃農,可以行使官府權力。……沒收牲口,罰款、笞杖、短期拘禁以及其他一切處罰,貴族皆得隨時行之。”關於西藏刑罰的內容,查爾斯.貝爾則在《十三世達賴喇嘛傳》中作了較為詳細的記述。他說:“西藏的刑法是嚴厲的。除了罰款和監禁外,鞭笞也是常事。在審判過程中,受到鞭打的不僅是被判有罪的人,而且還有被告甚至見證人。對嚴重違法者,既使用頸枷也使用手銬。對殺人犯和慣偷慣盜,則使用鐵制腳鐐。對很嚴重的罪,諸如謀殺、暴力搶劫、慣偷或嚴重的偽造罪等,則要剁手(齊手腕),割鼻,甚至挖眼睛。而挖眼睛又多半用於政治上的滔天大罪。往昔那些犯有謀殺罪的人被裝進皮口袋,縫起來,扔進河裡。”

  1881年,印度人薩拉特.錢德拉.達斯以英國間諜身份潛入中國西藏搜集情報,此次西藏之行的筆記被命名為《拉薩及西藏中部之旅》於1902年在倫敦出版。在書中,達斯描繪了這樣一幅場景:“(在扎什倫布寺東門)看見幾隊囚犯,身上帶著20多磅重的枷鎖。有的上鐵手銬,有的上木手銬,不少囚犯被挖了眼珠,政府不為他們提供食物,讓他們在市場上討飯。……大約有1000名乞丐站立在從扎什倫布寺到日喀則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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