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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閩台融合發展的法治保障與路徑 | |
http://www.CRNTT.com 2020-11-16 00:02:39 |
(三)健全政府和社會法治,探索閩台地方共同治理模式 多層級共同治理模式是一種完全不同於傳統治理模式的新政策制訂、執行和裁判工具。在該模式下,政府權力與社會需求可在最廣泛的社會共識及共同合意基礎上實現相互協調和治理創新。因此,強化兩岸非政府組織及台胞在社會治理中的有效參與無疑應成為制度努力的方向。在涉及閩台融合中的生態環境保護、科技信息發展、衛生醫療保健、貧困群體救助、教育文化促進等領域,可考慮給予閩台兩地非政府組織及台胞更多的社會治理參與權及受益權,以促使閩台融合法治化在非政府組織及台胞的多層級共同參與的具體實踐中獲得長足發展。 在台胞個人參與社會治理方式上,福建省已有諸多有益的嘗試。〔21〕台胞在社會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乃試圖以有效和合理的方式,通過個人、家庭與社區參與社會治理及公共事務,以增強居民認同感,纍積互信互惠的社會資本。在制度上,台胞個人參與社會公共事務和社區治理,並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故而,政府推進發展意願較高,所取得的社會示範效果亦較為理想。 另一方面,儘管閩台兩地非政府組織發展迅速,在公共治理領域存在較大的發展潛力,但仍存在規範層面的不利於其發展的制度性障礙。特別是非政府組織合法主體身份獲得不易。201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施行以來,台灣地區非政府組織入閩開展活動有了法律上的依據,但仍然存在難以確定業務主管機關、實質准入條件不明、登記註冊難的問題,從而影響其獲得合法的主體身份。在閩常住台胞自發組成社團,同樣面臨著法律層面的登記註冊制度限制較為嚴格、手續繁多、合法主體身份獲取不易的問題。客觀來看,衹需在社會團體的信息公開、資金運作、項目活動等方面進行有效監管,對其從事的社會公益活動建立科學的外部效益評價機制,就能實現對社會團體的合法性管理,同時,充分發揮其積極影響力,有效參與地方治理,實現深度的閩台社會融合。事實上,有些地方開始著手台灣人團體的合法登記、管理輔導事宜,使兩岸經濟社會融合具有更多的路徑通道,加快兩岸融合進程。 三、餘論 “兩岸融合發展作為一種建構型理論,基本上是以政策為先導而產生的。”〔22〕在複雜多變的兩岸形勢下,兩岸人民要實現在一方水土上長久的社會共生,融合發展,建立共同家園,必須要走一條“崇法務實”的現代法治之路。法治的目的,恰在於建構兩岸人民之間理想的溝通條件或環境,實現共同治理對話,共謀未來發展。 福建省具有對台工作的獨特優勢,是全國對台工作“先行先試”的重要實驗平台。實證研究結果表明,地方制度因素是影響台灣居民在祖國大陸作出區位選擇的關鍵因素。規範化制度環境的完善程度對台灣居民前來經商、就業、定居等行為有著顯著的正面影響。在當下的政治與法律環境下,福建省對台工作“法治化”新理念要求地方政府及時因應福建省對台工作前沿問題,勇於擔當,創新實踐,積極探索全面深化融合發展的實踐路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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