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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閩台融合發展的法治保障與路徑 | |
http://www.CRNTT.com 2020-11-16 00:02:39 |
注釋: 〔1〕《習近平:為實現民族偉大復興 推進祖國和平統一而共同奮鬥——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上的講話》,載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網,http://www.gwytb.gov.cn/wyly/201901/t20190102_12128140.htm 〔2〕《在福建團,習近平提出這些殷切希望》,載新華網,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xxjxs/2019-03/11/c_1124220118.htm 〔3〕李林:《法治的理念、制度和運作》,《法律科學》1996年第4期。 〔4〕夏錦文:《區域法治發展的法理學思考——一個初步的研究構架》,《南京師範大學學報》2014年第1期。 〔5〕周葉中,段 磊:《論“法治型”兩岸關係的構建》《福建師範大學學報 ( 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 年第 6 期。 〔6〕陳金釗:《法治及其意義》,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22頁。 〔7〕周麗華:《對當前進一步深化兩岸融合發展的思考》,《現代台灣研究》,2019年第6期。 〔8〕Klause Stern, Das Staatstecht der Bundestepublik Deutschland, BandⅠ, 1984, S. 936f。 〔9〕馬長山:《“法治中國”建設的理論檢視》,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92頁。 〔10〕龐正:《法治秩序的社會之維》,《法律科學》2016年第1期。 〔11〕J. Habermas,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Volume One: Reason And Rationalization of Society, Boston, Mass.: Beacon Press(1984). 〔12〕劉國深:《試論和平發展背景下的兩岸共同治理》,《台灣研究集刊》2009年第4期。 〔13〕立法前評估是指立法機關或者其他機構,按照一定的程序、標準和方法,對某項立法所要達到的目標、所要規範的內容的必要性以及對社會和公眾的影響等所進行的評估。 〔14〕立法後評估則是指立法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在某項法律、法規實施一段時間後,對該項法律、法規實施的實際效果、社會影響以及存在的不足和問題等所進行的評估。 〔15〕參見2012 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2013 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 上海) 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和201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 〔16〕黎娟:《“試驗性立法”的理論建構與實證分析——以我國<立法法>第13 條為中心》,《政治與法律》,2017年第7期。 〔17〕侯學賓,姚建宗:《中國法治指數設計的思想維度》,《法律科學》2013年第5期。 〔18〕《<昆山試驗區條例>列入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載江蘇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網,http://www.jsstb.gov.cn/special/15thtech/bhyw/201903/t20190305_12144263.htm 〔19〕《中共福建省委關於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方位推動高品質發展超越的決定》,載福州新聞網,http://news.fznews.com.cn/dsxw/20200824/5f4304cfd8ce1.shtml 〔20〕姜峰:《權利憲法化的隱憂:以社會權為中心的思考》,《清華法學》2010年第5期。 〔21〕事例包括:平潭綜合實驗區聘任台胞為管委會幹部,法院聘任台胞擔任陪審員、調解員,仲裁機構聘任台胞為仲裁員,廈門海滄區聘任台胞擔任社區主任助理等。 〔22〕劉佳雁:《兩岸融合發展: 政策內涵及價值體系》,《現代台灣研究》2018年第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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