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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收容教育黃海波 | |
http://www.CRNTT.com 2014-06-05 11:24:08 |
“收容教育”的法理基礎存在爭議 “限制人身自由”要通過法律,而“收容教育”的法律基礎在學術上有爭議 所謂“收容教育”制度,目的是專門針對嫖娼賣淫活動。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其中規定,“賣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遵照《決定》,1993年國務院頒布了《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其中規定,“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15日以下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勞動教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處罰外,對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 如《決定》所說,收容教育需要強制集中,這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舉措。然而,2000年通過的《立法法》第八條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第九條規定:“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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