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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上市公司竟充滿危險讓人不可理解 | |
http://www.CRNTT.com 2013-10-24 11:33:53 |
我國刑法規定,損害商業信譽罪是擾亂市場秩序罪的一種,該罪的入罪標準非常嚴格。之所以如此,意在保護公眾和新聞單位對經營者的合理批評、輿論監督權。無論是公眾對經營者的批評、評論,還是記者及新聞單位的採訪報道,只要不是無中生有、故意捏造,沒有收“黑錢”,即使所言所稱與實際情況有一定出入,也不可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 而且,記者采寫的稿件需要經過編輯、審核、簽發等環節才刊發出來。這是典型的職務行為。正如中國記協負責人所說,目前就《新快報》提供的資料顯示,陳永洲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公安部門也未提供發現該記者有違法行為的證據。在沒有證據的前提下,不應當對正常履行職務的記者做有罪推定,實行通緝和拘捕。 長沙警方僅僅根據《新快報》刊發的報道,就跨省刑拘記者,明顯違反了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也是濫用刑事司法權的體現。 另外,長沙市公安局聲稱,認定嫌疑人陳永洲捏造並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中聯重科的商業信譽,是經市公安局執法監督支隊審核的。請問,一個市局的執法監督支隊有什麼權力和資質,鑒定、審核新聞報道是否捏造?報道的真實性自有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的專業判斷,也可交由法院裁決,而不能由地方公安單方面隨意界定。 3年前,《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被浙江麗水市遂昌縣公安局跨省追捕,罪名同樣是“涉嫌損害公司商業信譽”,最後以當地警方撤銷對記者的刑事拘留決定,並當面道歉為結局。 還有15天就是記者節了,此事卻讓公眾心生“記者劫”之感慨。如果此事沒有一個公開、透明、公正、合法的解釋和結論,將傷害整個新聞行業和所有從業者。 當然,記者也不能濫用新聞採訪權,媒體的輿論監督要依法進行,對媒體的輿論監督權更要依法保障。在處置這類事件時,公權力機關,特別是刑事司法機關,應當嚴格依法、高度審慎,以免成為一些單位或個人排斥異己、對抗甚至打壓輿論監督的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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