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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集體招嫖門”貓膩有幾多 | |
http://www.CRNTT.com 2013-08-05 10:43:23 |
若爆料屬實,“怪誕”背後是司法腐敗的典型共性問題 貓膩一:司法腐敗多涉及層級較高的法官 有媒體曾經統計過公開報道的1995年-2013年被追究刑事責任的200名法官樣本,結果發現,院長和副院長占據了半壁江山,而業務庭的庭長、副庭長加上執行局的局長、副局長幾乎又占據了另外一半江山,普通的審判員等群體相對而言少得多。 這是因為院長、庭長既屬於審判人員又是管理者。儘管有關制度早就規定,法院領導幹部非因履行職責,不得過問他人辦理的案件,不得向審判組織和審判人員批轉涉案材料。但是實際上收效並不明顯。這是因為對法官的管理,套用的是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管理模式,只要這種模式沒有根本性的改變,這些禁止性規定就收效甚微。比如《法官法》第十六章就規定,法官考評委員會的職責是指導對法官的培訓、考核、評議工作……法官考評委員會主任由本院院長擔任。換而言之,法院院長對法官的“業績”等握著生殺大權。 當行政權力和裁判權力界限不明的時候,行政權力就越發能借著裁判權來尋租。在實踐中,許多法院的一把手也的確能夠以案件管理、法院行政管理之名而對手下法官加以幹涉。如果遇到自身業務素質不扎實、不專業的領導,可能就更喜歡用官場的思維來管理司法實務。這次涉事的陳雪明庭長就並非科班出身,他的同事曾經評價他“最重要,他和誰都相處得好,這也是本事啊。”而趙明華則涉嫌利用自己高院審判長的身份向下級法院施壓或者疏通,這也是為何爆料者偏偏“盯上他”的原因。 貓膩二:司法腐敗中的窩案現象不少見 根據公開報道的統計數據顯示,群體性的司法腐敗窩案、串案越來越多,如阜陽市中級法院、沈陽市中級法院等地腐敗案。也有學者統計,2000-2009年被查處的法院窩案就有十一起之多。而業內人士認為實際情況應該大於這個數字,因為有一些案情並未被曝光。2004年,湖北省檢察院工作人員曾撰寫調查報告,分析當時湖北出現的法官職務犯罪問題指出,40%的法官職務犯罪案件,都是共同犯罪或相互牽連的串案。 窩案頻發的原因當然與法院領導層成為重災區有關係,在他們的影響下,底下人集體腐敗、將貪腐“合理化”的傾向更為嚴重。 而在其中,又不得不提到一個名詞,叫作“訴訟掮客”,這個群體對於腐敗窩案有著推波助瀾的作用。所謂“訴訟掮客”,也就是那些在案件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牽線搭橋的中介。這其中就有不少是律師這樣的法律從業者。這是因為,很多律師和法官曾經互為同學、同事,牽線搭橋更為方便。根據報道可知,此次的“吃喝玩樂”是由一位叫蔡建東的人買單,而當天在場的人中也有律師。昨晚,《法制晚報》對爆料人的專訪又爆出,倪某曾經在今年四月發現趙明華與一名律師一起嫖娼,當場報了警。“最終這件事由律師承擔了”。 貓膩三:高級法院的民事法庭客觀上更有“尋租”條件 我國目前的民商事案件的管轄也有問題,標準比較模糊,一些案件可以越級往上走。高級法院承擔一些二審上訴而來的案子又或者是一審的所謂“疑難案件”。另外,下級法院可以申請上級法院來審理案件,或者上級法院可以指定下級法院審理。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是,案件涉及金額越大,當事人各方就越有動力採取一切合法的、邊際的和雖然違法但很難查處的手段,同法官預先建立各種對己有利的關係。所以,高級法院的民事法庭客觀上更存在“尋租”的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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