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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縱容了嶺砥村奸殺幼女案?

http://www.CRNTT.com   2011-11-11 13:16:32  


村民的聯名請願信
  中評社北京11月11日訊/在一個叫做嶺砥村的地方,一個年僅7歲的小女孩在上學途中被同村村民林江勇綁走並強姦,兩天後,虛弱的小女孩被再次強姦,並被丟在一口深達20米的枯井中,因此死亡。[詳見鏈接]

  和轟動一時的李昌奎奸殺案表面上相似的是,法院在一審中判處了林江勇死緩。不過,細究起來,這兩起案件又大有不同。因為,林江勇是被“縱容”著犯罪的。他在前一年就曾經強姦過另一個同樣7歲大的女孩,這是已知的第二次惡行了。

  到底是什麼縱容了林江勇奸殺幼女呢?

若無村委會第一次調解,第二起強姦案不會發生 
 
   林某09年4月曾犯下同樣的罪行,卻在村委會調解下私了

  2009年4月的一天上午,林江勇把放學路過此處的7歲的羅麗軍(化名)拖到附近山洞實施奸淫。當天中午,羅麗軍的奶奶周容(化名)在村口見到了從洞中逃出來的孫女。羅麗軍向其哭訴了事情的經過。隨後,周容帶著羅麗軍找到嶺砥村幹部葉信生等人。一位村幹部稱,應雙方的要求,同時考慮到羅麗軍年幼,事情傳揚出去對其今後生活不利,於是村里對此事進行了調解。村委會把林江勇家交來的500元賠償金轉交給了羅家,並要求林江勇寫下“不會再犯”的保證書。但是,事發10多天後,周容帶羅麗軍到鎮衛生院檢查,結果顯示羅麗軍“子宮發炎、子宮膜破”。這對於一個年僅7歲的幼女而言是非常殘忍的事情,但是羅的家人沒有再追究。當地村民認為,正是這次的所謂調解縱容了林江勇。
 
  村委會不是法院,沒有權力越俎代庖地解決刑事案件,這麼做只會帶來惡果

  強姦幼女是應該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是不能私了的。公訴案件都是一些複雜和性質嚴重的案件,這種案件不僅僅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也侵犯了社會的正常秩序。並且,如果允許當事人和解,一些加害人就會利用自己各方面的優勢來迫使被害人接受和解,這既損害了被害人的權利,也損害了法律的公正。更為嚴重的就是,這樣的和解會讓加害人得不到教訓,很可能覺得犯罪沒什麼,更加變本加厲地作案,讓更多人遭殃。

  所以,在本案中,即使羅麗軍的監護人答應和解,村委會也沒有權力這麼去做,這就是縱容犯罪。更讓人擔心的是,到底林江勇在這兩次性侵害幼女之間有沒有實施另外的犯罪呢?在許多的性侵害幼女案中,幼女未必會主動跟家長提起,往往隔了非常久才發現,即使幼女提起,家長也可能怕張揚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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