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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在大陸 台詐騙嫌犯不宜遣囘

http://www.CRNTT.com   2011-02-08 12:21:55  


對受害人而言,討囘公道最重要。台灣政治人物要將心比心。
  中評社台北2月8日訊/法學教授陳長文今天在《聯合報》發表文章“排除兩岸情結 法理優先”。作者分析:“如果菲律賓不把人送到大陸而是送到台灣,或是大陸在接收了嫌犯後,又把嫌犯送到台灣。請問,台灣要如何進行犯罪調查?犯罪發生地在菲律賓,結果地在大陸,我們要如何蒐證?要如何把大陸的受害人傳到台灣來作證呢?可見台灣的法庭,並不是審理該案最有效的‘便利的法庭’。”文章內容如下:  

  菲律賓政府將十四名台籍詐欺嫌犯遣送至中國大陸,我“外交部”立即對菲提出抗議,“陸委會”並與陸方交涉,希望嫌犯能遣送回台。然而,排除意識形態糾結的“兩岸情結”,就法、論理,這十四名台籍嫌犯送回台灣,會是最合於法理的安排嗎?

  台灣的主張是因為張三是台灣人(行為人國籍管轄);大陸的主張是犯罪的受害人李四是大陸人(被害人國籍管轄),而且犯罪的結果也發生在大陸(客體領域原則);而菲律賓的主張是,犯罪發生在菲律賓(主體領域原則)。看起來,每個主張都有其依據,都有理。

  那麼到底最該由誰先管呢?筆者認為,應看那一個因素(嫌疑人國籍、被害人國籍、犯罪地)的聯繫關係最深。亦即由那一方來管轄,最能發現真實、實踐正義、制裁(嚇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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