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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索沃獨立的法理分析

http://www.CRNTT.com   2010-07-28 11:00:48  


7月22日,國際法院院長小和田恒在宣讀咨詢意見。
  中評社北京7月28日訊/上周四,海牙國際法庭裁定科索沃單方面宣布脫離塞爾維亞獨立“並不違反國際法”,不但成為國際關系的爭議案例,也開啓了國家獨立由“超主權單位”背書的危險先例。南方網前天登載沈旭輝文章“科索沃獨立的法理分析”,內容如下:

  上周四,海牙國際法庭裁定科索沃單方面宣布脫離塞爾維亞獨立“並不違反國際法”,不但成為國際關系的爭議案例,也開啓了國家獨立由“超主權單位”背書的危險先例。然而,其目前判決的影響,還是局限在特定範疇內,因為法庭只是對若幹國際法、聯合國決議作出演繹,而沒有觸及最敏感的問題,也就是“民族自決”和“主權完整”之間誰高誰低;也沒有像國際聯盟於上世紀30年代那樣,直接捲入現實政治。美國國務院法律顧問高洪柱認為這判決是“個別例子”,雖然有托辭成分,畢竟其他個別例子也會接著找國際法庭,但科索沃案例確實不能直接被援引。我們可從下列依據加以分析:

  判決第一依據,首先是搞清楚國際法有沒有禁止單方面宣布獨立。答案,確實沒有的。恰恰相反,假如個別地區被侵略,或管治者進行廣泛違反人權的行為,這都是被接受的宣布獨立之基準。不少國家宣布獨立時,都是單方面行為,後來才得到原宗主國接受。科索沃獨立的理據之一,就是當年南斯拉夫獨裁者米洛舍維奇在境內進行種族清洗;而米洛舍維奇被同一國際法庭列為戰犯,罪行正包括科索沃的種族暴行,雖然過程充滿爭議,但畢竟為科索沃獨立得到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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