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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制暴反強拆 吳曼琳案源於法治缺席

http://www.CRNTT.com   2010-02-22 10:53:51  


 
  其實,對於拆遷問題的處理,全國各地也並非一律都是這般強硬、蠻橫和粗暴,比如江蘇的宿遷市和邳州市最近發生的慘案。大概半個月前,看到《南方周末》有一篇很長的文章討論深圳的拆遷問題,總的來說,深圳的拆遷是比較和的,而且給予了被拆遷戶比較滿意的補償,相對來說,實現了政府、開發商和被拆遷戶的三贏局面。深圳的實情,沒有做過調查,但至少要比宿遷市、邳州市做的要好得多。其中的奧妙,說來也並不稀奇,就是政府和開發商懂得,只有向被拆遷戶讓利,才能真正達到共贏。而很多地方政府,過於貪婪,才造成了血案屢屢發生。

  雖然為王家人喊冤,但也並不希望看到拆遷者以生命為代價,想說的是,他的死,他自己要負相當的責任,雖然受雇於人,也不應該喪失人的良知,把別人往思路上逼,相當程度上,可以說他是咎由自取。當然,更需要譴責的是當地政府,包括派出所的不作為,以及在他們的支持下的開發商無法無天。這樣助紂為虐的人的死,總好過讓我們再一次看到唐福珍的慘劇發生在弱勢的王家人身上。

  以下是關於判決的新聞報道:

  揚子晚報2月21日報道 因拆遷條件談不攏,被告人吳曼琳(化名)的家人屢遭拆遷公司的人惡意騷擾和辱罵,終於,忍無可忍的吳曼琳向拆遷公司的人揮起了菜刀,該案成為全國首例“反暴拆”致人死亡案,曾在全國造成影響。2月20日,宿遷中院一審宣判,被告人吳曼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賠償死者家屬經濟損失人民幣27萬元。

  宿遷市某房屋拆遷事務所承擔宿遷市宿豫區某小區一宗土地部分房屋拆遷實施工作,吳曼琳母親應某居住的房屋在拆遷範圍內。被害人袁某為達到拆遷目的,帶領拆遷公司多人多次到應某家中,辱罵、威脅老人。迫不得已,應某最終搬到女兒吳曼琳家居住。

  未達到目的的袁某又追到吳曼琳家中,指使手下人用強力膠水將吳曼琳家中防盜門鎖眼堵住,致吳曼琳家人須從窗口爬進爬出。2009年5月30日上午,袁某帶領9名拆遷公司人員再次來到吳曼琳家,要求與應某或吳曼琳“商談”拆遷事宜,因家中僅有5名女性(其中3人未成年),並對拆遷公司之前的一系列行為有厭惡和畏懼心理,吳曼琳不敢開門讓袁某等人進屋。袁某等人就一直在吳曼琳家門前辱罵、砸門,並將防盜門上的貓眼砸壞。吳曼琳的兩個弟弟(另案處理)得知情況後,分別持菜刀、鐵鍁趕至吳曼琳家門口保護姐姐,並與拆遷公司人員發生爭執。在室內的吳曼琳以為弟弟已經和拆遷公司的人打起來了,擔心弟弟吃虧,隨即擠開防盜門,持菜刀向著站在門口的袁某頸部、頭部猛砍數刀,致袁某當場死亡。

  在庭審中,吳曼琳雖對持刀砍擊被害人致其死亡的事實不持異議,但認為自己的行為屬正當防衛,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同意給付被害人親屬一定數額的生活費,但不同意“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其辯護人亦提出:吳曼琳作案後即在家中等候警察抓捕,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自首。

  法院審理認為,吳曼琳持刀砍擊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本案是被害人袁某等人為達拆遷目的,多次對被告人方採取違法手段進行逼迫、恐嚇,給吳曼琳等帶來極大心理恐懼,後又到吳的合法住宅進行辱罵、砸門,侵犯了他人合法的住宅權利,並威脅到他人的人身安全,吳曼琳在遭受不法侵害情況下實施的反擊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但應減輕處罰。吳曼琳雖然作案後即在家中等候處理,但其並無自動投案的言行,故其行為不能認定為自首,但該行為反映出其主觀上願意接受司法機關處理,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本文來源:新華報業網-揚子晚報 作者:逸凡 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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