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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嬰女孩”不應任其一走了之

http://www.CRNTT.com   2013-12-09 11:44:26  


 
  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不應理解為加重對未成年的懲罰

  需要指出的是,許多人有一個誤解,認為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是為了懲罰重慶女孩這樣的人,這是不對的,最重要的目的是要對這些少年犯進行矯正,預防他們將來再次走向犯罪。希望降低刑事責任最低年齡的人認為,將少年犯法者在他們性格形成時期繩之於法,其實是向他們提供有系統的改過自新機會;而對這些幼童施加制裁,可減低他們將來養成一生一世的犯罪習慣的可能性。

  就以香港來說,雖然香港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在全世界來說都算得上低,但不意味著香港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懲罰就要高。即便被判決刑事罪名成立,香港的青少年也基本不需要服徒刑,而通常是入住感化院,而或者是進行社區服務。

  同時,香港法庭還有足夠的規定來保證青少年面對訴訟時身心不受到損害,例如可以不出庭,甚至可以不被檢控而只是受到警誡。

當下最大問題:對於未滿14歲者,目前幾乎沒有替代懲教措施

  目前的現狀:不到14歲,基本不管;超過14歲,基本嚴懲

  “14歲以下不負刑責”在當下中國之所以可能成為一個嚴重問題,不僅僅在於14歲這個起刑年齡可能過高,更重要的問題在於,如前引的兩個案例顯示的,對於不滿14歲的“少年犯”,幾乎沒有懲治措施。因此這些“小少年犯”不僅沒多久就可以繼續作惡,也完全沒有辦法對他們進行教育、矯正。

  然而,一旦未成年人超過了14歲,可以負上刑事責任時,便集體遭到了粗暴的對待。研究顯示,我國14至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者,大量適用有期徒刑,許多地方達到70%、80%以上,而拘役、管制等法定刑適用過少,基本處於空置狀態。另外,緩刑使用率也非常低。以上兩種情況都不利於犯罪者回歸社會。許多地方的經驗都表明,少年管教場所混亂,導致“犯罪污染”嚴重。有消息稱,我國少年犯出獄後重新犯罪率高於成年犯,在某些省市可高達50%-60%,而且前後兩次犯罪行為的間隔也較短。

  以上兩種情況對比,幾乎可以說得上是“不教而誅”:年紀較小時犯罪,有關部門抓了就放,不去教育、矯正;大了再犯事,直接就關起來。這無疑不是執法者應有的姿態。

  當務之急是盡快出台針對未滿14歲犯罪者的矯正措施

  香港在提高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之際,立法建議者很謹慎地提出了配套方案。對於未滿最低年齡的犯罪者,當局必須要提供足夠的矯正服務,例如警方向犯罪者的父母發放資料,叮囑他們如何教導孩子,如果得到父母同意,警方會將孩子轉介到社會福利署或教育局等機構跟進;將犯罪青少年引入家庭會議,召集警察、社工、教師、家長及孩子進行會議,對有犯罪行為的孩子進行心理輔導,等等。

  在台灣地區,同樣也是14歲以下未成年人觸犯刑法不需要負刑事責任,但要被送入感化中心接受感化教育 。

  因此,對於大陸地區的立法、執法者而言,必須要盡快建立完善的針對未滿14歲觸犯刑法者的矯正措施,而不能對失足的孩子不管不問,任其一走了之。

  結語:香港地區對未成年人從7歲起刑調整到10歲,論證了數十年,但每一次爭論出發點都是為了更好地矯正孩子;內地14歲起刑,不滿14歲者逍遙法外,名義上是保護孩子,但實際卻有對孩子不負責任之嫌。

  來源:騰訊評論今日話題2013-12-09 第26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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