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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達林:冀中星被打立案的四個疑問

http://www.CRNTT.com   2013-10-23 11:53:45  


10月15日,被告人冀中星在法庭上。
  中評社北京10月23日訊/2013年7月20日,稱2005年被東莞“惡治安員”毆打致終生殘廢的山東農民冀中星在北京首都機場T3航站樓引爆自制爆炸裝置,造成本人重傷,一他人輕傷。之後,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爆炸罪對冀中星依法提起公訴,並於2013年10月15日一審宣判,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6年。

  而在“7.20”首都機場爆炸案發生2個月後,冀中星東莞被打致殘案終於獲得立案。此前,冀中星在被打殘後的8年時間內,通過上訪、訴訟及在道路上燃放鞭炮等多種方式向政府等部門反映訴求,均未得到解決。

  就此京華時報今天登載文章指出,冀中星東莞被打致殘案終於立案至少已將之前執法機關的不作為全部納入合法性疑問之中,那就是:當初警方為何不立案,其理由是什麼?警方當初又為何要給冀中星10萬元救助金?為何檢察機關沒有依法進行監督?為何法院沒有提供及時的司法救濟?

傅達林:冀中星被打立案的四個疑問

  2013年10月23日07:13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傅達林   

  在“7.20”首都機場爆炸案發生2個月後,冀中星東莞被打致殘案終於獲得立案,日前警方確認該案已於9月份在東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刑事立案。而此前,冀中星在被打殘後的8年時間內,通過上訪、訴訟及在道路上燃放鞭炮等多種方式向政府等部門反映訴求,均未得到解決。

  此次刑事立案,難免讓人懷疑與爆炸案的影響有關,但畢竟讓處於犯罪“上游”的維權訴求納入法定軌道。我們需要從中反思的問題很多,核心都離不開對冀中星所反映的被治安隊員毆打致殘進行刑事調查,因為這是評判後續執法部門對待冀中星訴求反應的基本前提。

  一般來說,公民對於侵害自身權益的犯罪行為,有權向公安機關控告,要求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對於公安機關不立案,現有法律還提供了三種救濟途徑:一是申請複議,二是請求人民檢察院予以立案監督,三是提起自訴。遺憾的是,本案中法律本應提供給冀中星的救濟渠道,似乎悉數受阻。其要求警方以故意傷害立案卻被認為是摔傷的,其向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也兩審皆輸。而其後的上訪,也沒有開啟那扇通往正義的法律之門。

  此次當地警方為何又予以立案呢?雖然在法律上,立案並不意味著治安隊員針對冀中星的犯罪成立,即便成立也不能為冀中星的犯罪行為提供口實,但是,至少刑事立案本身,已將之前執法機關的不作為全部納入合法性疑問之中。當初警方為何不立案,其理由是什麼?警方又為何要給冀中星10萬元救助金?為何檢察機關沒有依法進行監督?為何法院沒有提供及時的司法救濟?

  上述一系列疑問,都不能因為冀中星的後續犯罪而被掩蓋,理應受到公開的調查與追究。現在看來,目前的調查只是開了頭,僅限於公安機關對毆打行為的調查取證。而公眾擔憂的則是,這種對犯罪事實的調查,會否因為關聯到執法機關履職盡責的合法性,而被刻意歪曲。如果證明該案符合立案條件而警方拖至今天才立案,便足以構成失瀆職。

  基於法治的思維,我們不能因為立案甚至故意傷害罪名成立,而推導出冀中星為維權實施犯罪的正當;同樣,也不能因為冀中星被定罪量刑的結果,而反推出執法機關的行為無誤。如何將一系列不正常的執法不作為納入問責體系,將直接考驗著我們所賴以依憑的地方法治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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