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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輪土地改革離不開農地金融的發展

http://www.CRNTT.com   2013-12-01 10:25:39  


 
  其二,規範現有的土地合作社與所謂的各類土地銀行,將之改造成農村基層的土地金融機構。目前,無論土地合作社還是土地銀行行政色彩濃厚,多半為土地流轉的中介,其金融化程度不高,封閉性與區域性色彩濃厚。合作社之間的聯合程度不高,抗風險能力差。土地銀行主要從事土地的存貸業務,與真正意義上的土地金融組織還有相當的距離。

  其次,完善有關法規,創新直接土地金融工具。目前專業信托公司已在安徽宿州與江蘇無錫推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托。農地信托流轉不僅是土地制度的創新,也是經營體制的創新,有利於促進農業的規模經營與集約經營,便於農村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與國家土地政策的順利實施。同時,承包地入股在探索20多年後也出現了新的特點,無論是農地信托還是農地使用權入股,他們都是農村基層探索的有中國特色的直接土地金融工具。對拓展農村金融,服務農村經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由於相關法規不完善,此類創新在實際運作中存在不少困惑與風險。為此,國家應盡快修改與完善《土地法》《擔保法》《物權法》,在此基礎上制定《農地信托法》,建立農地信托登記制度,並明確農地入股中相關法規及其實施細則,以維護入股農民的權益。

  最後,發展農地評估、擔保與保險等土地金融配套服務機構。

  “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並保持長久不變”,為做實農民土地財產權提供了基礎,當前,有關部門應盡快推動農地確權進程,提高權屬登記與發證工作效率。目前各地土地流轉中介很多,但層次不高,有關土地估價、擔保及其保險的人才奇缺,農村土地交易所、物權擔保公司等只在少數地方存在,大部分地區此類機構缺乏。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地金融的發展。所以,有關方面應當加快土地金融及其相關業務人才的培養,鼓勵平台中介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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