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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權利調整角度看財稅體制改革

http://www.CRNTT.com   2014-08-06 09:09:19  


 
  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關係:集中體現在稅收法定和預算制度兩個方面

  文章稱,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中,在“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建設”部分明確提出:加強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國有資產監督職能。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中也明確指出改進預算管理制度的具體要求是:強化預算約束、規範政府行為、實現有效監督,加快建立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現代預算制度。

  現代財政制度中,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關係集中體現在稅收法定和預算制度兩個方面。中國現行的十八個稅種中,只有三個稅種是依據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徵收的,其餘稅種則按照授權立法由國務院制定《暫行條例》進行規範,未來隨著稅制改革的推進和稅制的成熟,應按照稅收法定的原則逐步減少授權立法並最終實現所有稅收由人大立法。在預算制度方面,在完善現行的全口徑預算管理體制,建立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編制政府資產負債表的基礎上,應按照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要求向社會公開政府的全部收支(包括各類政府性債務),同時落實和強化各級人大對同級政府的預算審查監督職能。

  中央與地方政府間財政關係:亟須解決的三大問題

  文章分析,1994年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明確了中央和省級政府之間的稅收收入的劃分,但並未規定統一的省以下財政體制,也未在各級政府之間清晰地劃分事權和支出責任,由此導致“事權下移而財力向上集中”的現象,而隨著城鎮化進程產生的巨額基礎設施投融資需求以及以GDP為核心的考核機制對地方政府行為的扭曲,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層政府財力、事權和支出責任不匹配以及財政支出結構不合理的問題日益突出。

  下一步財稅體制改革在調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間財政關係方面需要解決三個問題。

  一是合理劃分各級政府間事權和支出責任,促進權力和責任、辦事和花錢相統一,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其主要措施是適當加強中央事權和支出責任,同時通過轉移支付建立中央和地方之間委托承擔部分事權支出責任的制度。

  二是保持現有中央和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結合稅制改革,考慮稅種屬性,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營改增”改革的推進最終將使增值稅完全替代營業稅,而營業稅作為地方政府的主體稅種被增值稅替代後需要重新劃分中央和地方收入,在保持現有中央和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的前提下,中央與地方稅收收入的重新劃分需要考慮稅種的屬性,在構建地方稅體系的同時應重視收入劃分對地方政府行為的影響,要有利於促進地方政府職能轉變。

  三是改革轉移支付制度,完善一般性轉移支付增長機制,清理、整合、規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逐步取消競爭性領域專項和地方資金配套,嚴格控制引導類、救濟類、應急類專項,對保留專項進行甄別,屬地方事務的劃入一般性轉移支付。轉移支付改革實質上是中央各部門和地方政府之間權利的重新配置,即“條塊關係”的調整,對於提高地方政府可用財力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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