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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權利調整角度看財稅體制改革 | |
http://www.CRNTT.com 2014-08-06 09:09:19 |
小康雜誌發表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文章表示,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和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通過的《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對財稅改革進行了全面具體的部署,從國家治理體系的角度看,新一輪財稅改革涉及政府與社會(市場)、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中央與地方以及政府各部門之間的關係和權利調整,對於完善國家治理基礎具有重要的意義。 政府與社會(市場)關係:穩定宏觀稅負在量的層面規定了二者間分配關係 文章指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制度是規範政府與社會分配關係的基本制度,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明確提出了穩定宏觀稅負、優化稅制結構、完善稅收功能的要求,稅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有利於科學發展、社會公平、市場統一的稅收制度體系,充分發揮稅收籌集財政收入、調節分配、促進結構優化的職能作用。 穩定宏觀稅負在量的層面規定了政府與社會的分配關係。從全口徑預算的角度看,2012年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為19.4%;公共財政預算收入占GDP的比重為22.6%;但全口徑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為35.8%。穩定稅負,首先要控制大口徑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在總體上不增加社會負擔。未來應通過提高國有資本經營收益上繳的比例和完善公共資源收益合理共享機制,優化政府收入的內部結構,同時結合資源稅、環境稅、社會保障費等改革實現清費立稅,實施稅費綜合改革。 優化稅制結構、完善稅收功能則要求稅種的改革要與現代國家的職能相匹配,方案設計時要著眼於經濟社會效應,根據稅種屬性建立各稅種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功能齊全的現代複合稅制體系。中國現行稅制結構中最終由消費承擔的間接稅的比重過高,而在獲取收入和保有財產環節徵收的直接稅比重較低,因此稅制調節收入的功能較弱,因此需要“提高直接稅的比重”以增強稅制整體的累進性,重點是推進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改革和房地產稅改革。 在發揮好稅制調節分配功能的同時,稅制改革還要實現兩個功能,一是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基礎上,減少稅率檔次,優化增值稅制,同時清理整頓稅收優惠政策,實現稅制的“中性”,避免對市場配置資源的幹預,為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奠定稅制基礎;二是在“市場失靈”的領域要通過資源稅、環境保護稅、消費稅等稅制改革發揮好促進結構優化、鼓勵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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