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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不是“找個法治你” | |
http://www.CRNTT.com 2012-10-29 11:26:31 |
10月24日,浙江溫嶺一幼兒園老師虐待幼兒的照片在網上曝光,引起社會和輿論廣泛關注。對此,溫嶺市警方第一時間介入事件調查,於25日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將犯罪嫌疑人顔某刑事拘留,並及時回應網友質疑,向社會公布了以尋釁滋事進行立案偵查的理由。 面對一起社會關注度高的公共事件,溫嶺市警方能夠及時作出反應和回應無疑值得肯定。但是,以尋釁滋事對事件進行立案偵查背的執後法思路仍然值得探討與懷疑。 根據溫嶺警方的解釋,對顔某以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的理由主要有三點:其一,不符合虐待罪、侮辱罪和故意傷害罪的刑事立案標準;其二,符合尋釁滋事罪“隨意毆打他人,情節嚴重的”規定;其三,尋釁滋事罪的刑罰重於故意傷害罪,因為前者最高刑期是5年而後者最高刑期卻只有3年。 然而,按照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結合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的具體規定,將溫嶺虐童案定性為尋釁滋事確有牽強。現行刑法上的“尋釁滋事罪”脫胎於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原本針對的是社會上的“小混混”,即沒事找事的人。但因1979年刑法採用的類推原則,從1983年“嚴打”開始,該罪不斷被做“擴大化”解釋,其外延越來越寬泛,以至於成為一個“口袋罪”,把一些根據刑法條文很難定性的“社會危害性”行為統統裝進裡邊。1997年我國刑法修訂時,為了遏制“流氓罪”的“口袋化”趨勢,將“流氓罪”進行了分解。與此同時,1997年刑法廢除了類推原則,其第3條明確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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