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 |
幼師虐童咋成了“尋釁滋事” | |
http://www.CRNTT.com 2012-10-26 11:25:45 |
令網友大惑不解和義憤的是,虐待兒童怎麼會和“尋釁滋事”扯上關係呢?實際上,《刑法》中並沒有“虐待兒童罪”,而“尋釁滋事罪”剛好可以拿來應付汹湧民意。但這恰恰反映了虐待兒童在中國遭遇到的法律困境。 刑法中無“虐童罪”,只能拉“尋釁滋事罪”出來站台刑法中並沒有“虐童罪”讓網友義憤的是,溫嶺幼教如此惡劣又明顯的虐待兒童行為,為什麼要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而不是涉嫌“虐待兒童罪”拘留呢? 遺憾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並沒有“虐童罪”只有“虐待罪”。刑法第260條規定的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淩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幼兒顯然不屬於幼教的“家庭成員”,所以不能適用。 虐童行為同樣也不涉嫌故意傷害罪,因為只有受害人的傷勢達到輕傷以上的結果,才符合該罪名的立案標準(由於沒有及時驗傷,無法判斷);侮辱罪也不適用,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形式貶損他人人格、破壞名譽的行為,但是此罪名應該由被害人(監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我們所能想到的罪名,虐童行為都不涉及。這是法制不健全的結果。世界各國刑法的原則都是“法無規定不為罪”,沒有規定罪名的,即使該行為社會危害性巨大,也不能隨意套一個罪名平眾怒。 只能用“尋釁滋事罪”應對民意尋釁滋事罪是著名的“口袋罪”,它是從臭名昭著的“流氓罪”分拆而來,這是一個非常“好用”的罪名。但是法學界有一個共識,即尋釁滋事罪的客體必須是社會秩序,在該條文中也明確規定了“破壞社會秩序”是認定為尋釁滋事罪的前提條件。 |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