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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捐“餓不死”紅十字會? | |
http://www.CRNTT.com 2011-07-10 09:34:39 |
創收衝動 由於紅十字會財務信息及運作模式不甚透明,此次商紅會和一些企業千絲萬縷的聯繫,引發了公眾不滿。 《紅十字會法》規定:“紅十字會為開展救助工作,可以進行募捐活動。”這是公眾與紅十字會發生直接關係的重要環節,也是直接構建紅十字會公信力的環節。 但募款環節疑點重重。 2009年,中國紅十字會第八屆理事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中國紅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對紅十字會的募捐行為做出了具體的規定。該規定將此前條例中3%-5%的管理費,提高到6.5%。前後兩份文件均特別強調,這是國際紅十字會的“慣例”。 該《辦法》規定,“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在本轄區或本行業內開展募捐工作。未經總會批准,不得在轄區外或行業外開展募捐工作。”而在轄區內或者本行業內,該《辦法》給予各級紅十字會充分的授權。 究竟什麼級別的紅十字會可以募捐,各省各有規定。內蒙古、遼寧、安徽、北京等地需省級紅十字會統一管理,浙江、廣西、河南、寧夏則是市級紅十字會管理,廣東、江蘇、吉林等省是“地方各級紅十字會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最為寬鬆的當屬商紅會。以“博愛之窗”項目為例,各企業紅十字會均可在營業單位的顯著位置擺放“博愛之窗”——包括急救物品櫃(內置1副擔架和20多種急救藥品)、捐款箱和宣傳燈箱。該捐款箱中所募集款項的50%由各商業企業紅十字會用於救助本企業危困職工,20%用於補充急救藥品消耗,30%由商紅會統籌安排,用於其他救助項目。 “博愛之窗”項目並不違反紅十字會的相關規定。因為《中國紅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管理辦法》明確,在募捐環節,“可在機場、車站、賓館、商場、銀行、醫院、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設置紅十字募捐箱”;至於捐贈財產的使用環節,該辦法規定,“由接受捐贈的紅十字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獨立自主地管理處分”。 不過,該項目仍然引發公眾質疑——宣傳燈箱由北京世紀開源廣告傳媒有限公司獨家承擔運營工作,作為非營利的公益組織,是否可以進行廣告等市場營銷?募集款項50%用於救助本企業的職工,是否合理?《辦法》對此並無明確規定。 該《辦法》還為紅十字會與其他組織合作提供了依據:“對於接受捐贈財產的使用,一般應由各級紅十字會實施,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公益性民間組織實施,或與具有較強執行能力和較好影響力的企業等社會力量合作實施,但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現實中,這樣的監督管理付諸闕如。 一位業內人士對財新《新世紀》記者說,“目前中國企業的捐贈,更注重社會影響而不是社會效果。所以每一個項目,都會有盛大的啟動儀式。儀式上相關領導悉數出席,媒體捧場。社會上已經存在一個產業鏈,專門和公益組織合作舉辦慈善項目啟動儀式,已經非常專業。” 不少業內人士指出,公益組織當然可以有收益,但關鍵是必須遵循非盈利原則,不可對公益收益再次分配。 6月30日,商紅會副秘書長李慶一給媒體發出《王鼎公司與商業系統紅十字會的來龍去脈》函件,證實商紅會副會長王樹民及其女兒作為法定代表人掌控下的北京王鼎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北京中謀智國廣告有限公司,以及王鼎公司作為股東的中紅博愛資產管理公司,都參與了商紅會的各種公益活動。 這封函件申明,這種公司參與,是為了“探索公益事業的可持續發展的社會化模式”。 紅十字總會曾經在一份聲明中表示,商紅會從來沒有從事過商業活動。北京大學法學院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錦萍表示,如果商紅會跟某個企業進行合作且有分成,又未告知公眾,這跟捐贈的意願是相違背的。如果有慈善機構的經營性收入,一定要用於慈善事業。但是如果和企業有關聯交易,則是嚴重違規。即使沒有分成,作為一個紅十字的老牌子,如果過多地和商業機構聯合在一起,也會淡化這個組織的公益性質。 如何處理跟企業的關係?紅十字國際委員的“公司支持集團”可做一種參考。國際紅十字會的資金大部分來自於各國政府和歐盟,除從私營企業購買物品和服務,很少和私營企業進行有計劃的聯繫。近十幾年來,為了使資金多元化,國際紅十字會安排了位於瑞士的七家公司加入“公司支持集團”,每家公司都要給予捐助。選擇公司具有一定道德標準,目的是保證其政策和行為,與紅十字會的身份與使命不相矛盾。 上述業內人士表示,和社會力量合作做慈善項目是基金會發展的趨勢,“關鍵是這種合作是否真正公開透明?遺憾的是,在提取項目管理費之後,再從善款中報銷交通費、通訊費、甚至行政辦公費用,目前都成為潛規則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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