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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庫雜誌:新世紀以來日本修憲運動的新面向 | |
http://www.CRNTT.com 2015-10-26 00:08:29 |
2000年1月,在自民黨與部分在野黨聯手推動下,國會眾參兩院分別成立“憲法調查會”,開始將修憲正式提上政治日程。憲法調查會對各政治派別有關修憲的觀點及主張經過長達五年的調查與整,於2005年4月出台了結論為“多數意見主張修改憲法”的《眾議院憲法調查會報告》。該報告結束了日本朝野長期以來關於“是否修改憲法”的爭論,在制度運作上確立了應當修憲這一明確的方向,使修憲進入了具體法律操作的實質性階段,邁出了歷史性的重要一步。2007年8月7日,根據《國民投票法》第六章的規定,憲法調查會改為憲法審查會,並開始履行憲法修改的有關職能。雖然不久後由於政局動盪,為了穩固政權審查會長期處於停滯狀態。但在2011之後,隨著美國全球戰略的東移,日本的民族保守主義又重新抬頭,要求明確自衛隊地位,擴充自衛隊權力,復興政治、軍事大國。由此“憲審會”被重新啟動並快速運轉起來。 為保證修憲的順利實現,制定一部修憲的相關程式法是日本修憲戰略的重要基礎和前提條件。雖然憲法第96條有關於憲法修改的相關規定,但在規則細化、法律的可操作性上還無法保證修憲戰略的真正展開和實施。早在2001年11月,“憲法調查推進議員聯盟”就提出了《國民投票法案》和《國會法修正案》兩項法案,《國民投票法案》規定在國會提出議案後60—90天內進行國民投票,若結果中贊成票超過有效投票的1/2,政府即可著手公佈修憲。《國會法修正案》規定修憲原案動議人數為眾議院100人、參議院50人;動議後經國會審議,通過後交由國民認可。①修憲派試圖以此來為修憲進程鋪好程式道路,可惜未獲國會審議通過。2007年5月18日,日本眾議院以確定第 96 條修憲原則的具體規則為目標,通過了 《日本國修憲程式的相關法》(簡稱《國民投票法》)。《國民投票法》主要圍繞國民投票的實施、效力、投票的無效訴訟及再投票等關於國民投票的主客體、具體過程和法律救濟制度做了詳盡的法律設計。儘管該法與日本憲法下的相關法律仍存在一些協調上的問題甚至矛盾,但通過延期施行的規定,一些法律衝突必然無法影響到該法成為日本修憲急劇推動進程中的關鍵一環。《國民投票法》使日本在修憲問題上實現了立法上的突破,從而也就為日本成為 “正常國家”提供了程式上的法理基礎。 雖然憲法審查會、《國民投票法》為日本修憲提供一定的法理基礎,但由於憲法關乎一國根本大計方針,維繫一國政治命脈,而日本憲法至上的法治精神以及“和平憲法”的和平反戰理念亦早已深入人心,因此日本右翼政府一時之間仍難以實現正面修憲的重大突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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