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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人口發展的角度來講城鎮化 | |
http://www.CRNTT.com 2013-04-11 08:53:29 |
人口城鎮化的制度創新 文章指出,當前,城鎮化進程中的許多矛盾、問題,都與人口城鎮化的體制機制改革滯後直接相關。推進人口城鎮化的轉型發展,關鍵是加快體制機制變革與創新。為此需要盡快在八個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一是讓農民工成為歷史;二是盡快打破二元戶籍結構,改革戶籍制度;三是推進土地制度改革,尤其是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四是調整人口政策;五是推進與人口城鎮化相適應的財稅體制改革;六是推進農村社區管理體制改革;七是以打破行政主導城鎮化為目標,調整行政區域體制;八是推進行政體制改革。重點列出四條: 1.盡快破題戶籍制度改革。可以分三步放開戶籍限制:1-2年內實現中小城鎮戶籍制度全面放開,同時加大中小城鎮的財政、金融、用地等支持力度,公共資源配置要更多地向小城鎮傾斜,為小城鎮產業發展和外來人口就業定居創造條件;3-5年內實現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戶籍制度基本放開,東部沿海城市可以率先推進;8年內把城市戶口、農村戶口、農民“暫住證”等統一為“居住證”,實現流動人口在全國範圍內的自由流動和統一管理。 2.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制度對接。徹底打破城鄉二元結構,建議盡快出台全國統一的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政策,不斷擴大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範圍,把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制度對常住人口的全覆蓋作為“十二五”的約束性目標。 3.統籌推進城鄉土地制度一體化。1996年我們曾給中央提出建議,“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這個權是物權,不是債權。1998年中共十五屆三中全會把這句話寫進報告的標題中。但由於在法律層面上沒有解決使用權的屬性,就產生了現在農村土地征用的時候,農民不能作為主體參與談判。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維持生計的最基本保障,也是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最大資本。必須以土地物權化為重點,以保護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為核心,深化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讓農民“帶資進城”、“帶財產進城”。這首先要明確土地的物權化屬性,切實保障農民土地財產權益。建議在不改變農村耕地用途的前提下,明確土地的物權化屬性,修改《物權法》,加快完善對農民土地使用權的法律保障體系。同時,要堅持嚴格的用途管制,耕地用途不能改變,這是一個大前提。 4.著力改革行政體制。過去十幾年中國城鎮化制度安排的突出特點是“行政化”、“行政主導”,按行政級別確定城鎮規格,城市被分為市一級、縣一級,由此形成某些城鎮化發展的行政體制掣肘。例如,10年前的義烏就可以算得上是一個中等城市,但因為它是金華地區的一個縣級市,發展受到行政區劃體制的很大制約。城市的發展有自己的規律,不能完全套用行政級別或採用行政強迫的辦法發展城鎮化。按照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推進城鎮化進程,需要突破“行政化”的束縛,形成經濟主導的城鎮化的基本格局。並且,適當調整行政區劃體制,尤其在經濟社會發展較快的區域,需要加快調整行政區劃,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大趨勢。 城鎮化是一個大戰略,是最大的發展潛力。未來5-10年,新型城鎮化重在推進規模城鎮化向人口城鎮化的轉型。在這個前提下,要解決農民工市民化的問題,要解決中產階層擴大的問題,要解決城里產業結構調整問題,要解決城里基本公共服務的問題。為此,把城鎮化作為主要抓手和重要載體,加快相關的體制制度創新,是中國未來轉型改革的重大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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