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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改革應形成財政法治共識 | |
http://www.CRNTT.com 2012-10-10 08:19:11 |
具體而言,在確定開征房產稅的大方向基礎上,目前還需考慮五個方面的問題,以保證該制度穩步推進。 房產稅的主要目的應是籌集地方財政收入 文章稱,實施房產稅改革,是完善中國財政稅收體制的一項重大工程。然而究竟為何要改革現行制度,從試點改革之初就一直模糊不清。 從中央及財稅部門的改革動機看,改革具有完善財政體制、加強財產稅法制的目的,同時,制度改革還被賦予調節貧富差距的功能。理論研究認為改革房產稅為主的財產稅法制,將有利於完善可持續的地方財政收入體制。但實踐中的房產稅試點,伴隨著國家對房地產行業嚴格調控政策的背景展開;房產稅試點的擴容探討也處於繼續加強房地產宏觀調控的關鍵時機。種種現象不由讓公眾產生懷疑:房產稅被政府作為抑制房價、防止房地產過度炒作的政策工具。 究竟為何試點房產稅改革並準備將試點擴容,制度目的不明確,不僅會導致制度設計的偏差,而且會引發民眾對該制度的質疑,最終影響到制度實施的效果。財產稅的基本功能主要有調節貧富差距、優化資源配置、籌集財政收入等。但理論還需與實踐相結合,目前要求房產稅試點承擔上述全部功能,確是其所不能承受之重。 首先,普遍流行的房產稅試點作為宏觀調控政策的說法基本不能成立。房產稅試點確實可能對購買行為產生一定的影響,但效果不會明顯。一方面,中國房地產市場發展到今天的狀況,既有地方政府為籌集財政收入而力推的因素,也有居民改善生活條件的剛性需求推動,更有投資渠道不暢、金融脫離實體經濟異化發展的原因。因此僅以房產稅改革難以從根本上改變房價快速上漲的局面。另一方面,目前商品房供需市場結構不合理,通過房產稅或其他手段增加的房產持有成本,會很容易地轉嫁由買房人負擔,這更會加劇房價上漲。因此,希望通過房產稅調控乃至下壓房價,是不可能的。 其次,調節貧富差距的功能在現實中也難以實現。一方面,房產稅負擔與快速上漲的房價相比占極小部分,即使房產持有成本增加,在投資渠道限制過多的情況下,比較投資收益與成本,公眾仍熱衷於房產投資;另一方面,現代社會財產形態並不限於有形的房地產,也包括無形資產,僅對有形的房產課稅難以從實質上改變社會貧富差距兩極化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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