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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房產稅改革 | |
http://www.CRNTT.com 2012-09-27 08:42:25 |
房產稅改革的邏輯 文章稱,對房屋徵稅,中外自古有之。例如,中國唐朝的間架稅和宋朝的屋稅,歐洲中世紀時的灶稅、窗戶稅、煙囪稅等,儘管名稱各異,但在性質上都屬於房產稅範疇。如今,房產稅已成為世界各國廣為開征的一個重要稅種,特別是在一些西方國家,房產稅已成為地方政府收入的一個主要來源。 1950年1月,中國政務院公布了《全國稅政實施要則》,規定全國統一徵收房產稅。此後,幾經變遷,國務院於1986年出台了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的徵收範圍限於城鎮的經營性房屋,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因為在當時中國城鎮住房大都屬於國有、一個家庭很少擁有多套住房的情況下,對個人非營業用的房產開征房產稅毫無意義。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住房制度的改革以及個人財富的積累,城鎮居民房屋的產權、結構以及數量都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別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中央與地方財政關係調整、稅制體系完善等,都需要推動房產稅改革。 有人以“已繳納土地出讓金”為由反對徵稅,這有失偏頗。土地出讓金是政府憑借所有者身份,對使用權持有人收取的地租;房產稅則是政府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為提供管理和公共服務而收取的稅款,兩者在法理上並不矛盾。 有人以“土地私有是徵收房產稅的前提”為由反對徵稅,這也值得商榷。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並非是決定房產稅開征與否的直接前提。房產稅徵收的內在依據是政府對建築物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的保護,以及公共服務的供給。 市場經濟必然帶來收入分配和財產差距擴大。在房產領域採取必要的調節措施,防止差距過大,也是市場經濟制度建設的必然要求。涉及個人住房的房產稅這一調節手段缺位,恰是當前中國市場調節制度不完善的表現之一。 從房地產市場穩定發展的角度而言,在房產保有環節徵收房產稅,是一項必要的制度保障。對於多套房持有者來說,開征房產稅會增加其持有成本,可能促使其將部分房產推向市場,增加市場房源供給,從而抑制部分投資投機需求,對房價產生一定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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