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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輝:該怎樣為行善的富人說話

http://www.CRNTT.com   2011-01-30 08:58:47  


 
  隨著時代的進步,弱勢者的 “消極權利” (不受侵犯的權利)得以確立, “積極權利” (要求保障的權利)也從無到有。國家對他們無剝奪自由之權,有提供福利之責,作為現代福利國家起點標志的 “新濟貧法”遂成通例。

  1834年英國出台 《新濟貧法》,不再允許隨意強制收容拘禁流浪漢和乞丐,而政府的濟貧責任則逐漸法定化。尤其是 “院內救濟” (窮人可以申請進入濟貧院)在這一時期大為發展。走投無路的窮人都可以要求國家給飯吃,如果有人餓死,議會就要追究官員的責任。可以說,這時弱勢者有了 “流浪權”,而當權者開始盡救助責。

  但是,這時的權責還並不完全對應。例如雖然政府不再有權隨意 “收容”窮人,但窮人一旦申請進入濟貧院,其自由還是受到許多限制,而且入院等於宣告自己無產,根據當時的選舉權財產資格制也就被剝奪了選舉權等政治權利。同時政府的責任僅限於濟貧院內救濟,對於居家的窮人並不承擔責任。而且當時政府還盡量降低院內救濟標准,使受救濟者難以長期面對院內的惡劣生活,以迫使他們盡快出去找工作。

  只有到了19世紀後期,英國實現了無財產資格限制的普選權,在比較完善的民主制度下, “為自由而限權”與 “為福利而問責”的進程都在發展。此後英國 (乃至其他民主國家)盡管一直有 “自由放任”與 “福利國家”的爭論與 “群己權界”的左右游移,但是再發達的 “福利國家”也不能濫權,再瀟灑的 “自由放任”政府也不能無責。1908年,勞合.喬治的自由黨政府推出國家福利養老金制度,不但把政府責任擴大到濟貧院以外的整個社會 (英國公民凡收入低於31英鎊10先令者都有資格領取養老金),而且規定嚴格保護領取者的經濟政治權利 (任何人不得因領取養老金而被剝奪選舉權和憲法保護的其他基本權益)。這時的英國還不是今天所說的福利國家,但已經有了建立福利國家的基礎。

在消極權利方面也要 “為窮人說話”

  這樣的過程同樣也發生在我國。2003年以前我國的強制收容制度實際上是秦制 “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的延續。 “孫志剛事件”後收容惡法被廢止,表明我國在確認窮人的消極權利方面取得了重要進展。這雖比英國晚了170年,仍然令人鼓舞。但另一方面,前年被揭露的要求對小攤販施加巧妙暴力的 “城管教材”和最近爆出的 “四川渠縣救助站基地被指販賣智障者赴外地務工”等新聞,也表明在這方面我們仍然任重道遠。

  同時我國近年來在建立現代福利制度方面也大有進展。但應該指出:獲得保障的 “積極權利”只有在不受侵犯的 “消極權利”基礎上才是真實的。而我們這個基礎還遠遠談不上穩固。例如,前年媒體對我在深圳一次演講的報道引發了 “貧民窟”討論。媒體說我主張 “建立貧民窟”,我當時就澄清說不確,我只是說如果你做不到給他們提供廉租房或其他形式的保障房,就應該對他們自行解決安家問題的努力寬容一些,不要以驅逐他們來 “消滅貧民窟”,像當年南非對待黑人那樣。事實上貧民窟用得著我呼籲 “建立”?中國城市裡一向就有棚戶區,即貧民窟。人們記得,1990年代領導人在一次視察中還對東北老工業城市有工人還住在 “偽滿時代工棚改建的棚戶區”掉過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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