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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設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是一大突破

http://www.CRNTT.com   2010-06-15 08:42:31  


 
  二、委員會設立聯絡辦公室,並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組。聯絡辦公室分別設在中央人民政府商務部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工商及科技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三、委員會的職能包括:1、監督《安排》的執行;2、解釋《安排》的規定;3、解決《安排》執行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爭議;4、擬訂《安排》內容增補及修正;5、指導工作組的工作;6、處理與《安排》實施有關的任何其他事宜。 

  四、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例會,並可在一方提出要求後三十天內召開特別會議。 

  五、雙方將本著友好合作的精神,協商解決《安排》在解釋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委員會採取協商一致的方式作出決定。 

  內地與香港的“CEPA”的委員會的雙方召集人,內地為商務部副部長(先是安民是薑增偉),香港為財政司司長(先是唐英年後是曾俊華),澳門為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聯合委員會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貿易投資便利化各領域設立專門的工作組,負責《安排》組織落實的各項具體工作。 

  按此模式,“ECFA”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的大陸召集人,也應是薑增偉,至於台灣方面的召集人,或是“經濟部”的副部長。

  另外,在“CEPA”架構中,內地參加“委員會”的機構,還有國務院港澳辦、財政部、海關總署、司法部、建設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質檢總局、中聯辦、保監會、衛生部等機構的代表。香港參加委員會的,則有駐京辦、工業貿易署、工商科技局、環境運輸及工務局、財經事務及稅務局、衛生福利及食物局、律政司、香港海關、工業貿易署、衛生署、機電工程署等機構的代表。而澳門方面則有貿促局、經濟局、民政總署、金融管理局、澳門海關、衛生局、港務局等機構的代表。 

  按此模式,大陸方面參加“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的機構,將於參加“聯合指導委員會”的機構基本一樣,只是國務院港澳辦將改為國台辦、中聯辦則改為海協會,並有可能會增加農業部。而台灣方面參與“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的機構則可能會有“陸委會”、海協會、“財政部”、“法務部”、“經濟部”、“衛生署”、“經建會”、“農委會”、金管會等機構。 

  可能是為了減輕台灣方面對“一國兩制”的疑慮,已將“CEPA”架構中的“聯合指導委員會”,改為“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亦即去掉了“聯合”二字,並以“合作”取而代之。實際上,台灣方面就有輿論認為,如將“兩岸經濟委員會”和“CEPA”D的“聯合指導委員會”相連結,必不為馬政府樂見。“CEPA”和“ECFA”竟有根本差異:“CEPA”簽署的前提之一是“一國兩制”;“ECFA”則立基於台灣做為一個“WTO”會員應享的權利,乃至“中華民國主權獨立”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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