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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論述:一中三憲與國家球體理論 | |
http://www.CRNTT.com 2010-02-25 00:50:40 |
兩種論述之比較 進一步地來看,張亞中〈一中三憲〉與劉國深〈國家球體理論〉的異同如下: 首先,兩個理論之共同點,在於兩個均承認用中國代表對外對內的治理權,兩個均承認兩岸主權、共享共有,兩個均承認兩岸有共同使用中國的話語權。 張亞中教授認為,中國的主權原本就屬於兩岸全體人民,主權本應“共有”,追求的是如何“共享”與堅守“不分離”,在整個中國的架構中推動統合。因此,張亞中建議,兩岸從“兩制”走向“統合”也可以經由超兩岸共同體的建立,達到“共享”及“不分離”主權的目標。同時,也可經由多個協定建立高於兩岸憲法的憲政秩序。換言之,兩岸未來可以透過不同的政治性協定,共同分享原本就是屬於兩岸全體人民的主權。因此,張亞中教授曾在〈“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芻議〉一文中,呼籲兩岸簽訂基礎協定。同時,在此協定中更提出確定兩岸同屬“整個中國”、相互保證不分裂整個中國、同意兩岸平等地位、同意不使用武力、同意成立共同體、在國際組織共同出現、互設常設代表處等說明。在上述的內容中,可以瞭解到其不僅承認兩岸治理權與主權共享的論述,更認為兩岸皆有代表中國在國際社會中的發言權。 而在劉國深的“國家球體理論”中,其將兩岸政治現狀定位為中國國家球體的兩個競爭中政權,更是事實上的一體兩面關係。劉國深認為,儘管兩塊球面附著的球體大小懸殊,卻在各自的空間裡行使著對內鎮壓與管理以及對外保護的功能。在該論述中,不僅點出了在目前國際政治現實中,兩岸擁有各自區域的治理權,並且分別在某種場合中代表中國或其政治功能也點出了兩岸目前在不同的場域共同使用這個中國國家球體在國際社會的話語權。換句話說,大陸在與其有建交的171個國家代表中國,台灣則在與其建交的23個國家代表中國,這是一種事實存在,無關價值判斷,雙方背靠背共存的狀態構成整個中國的完整概念。 從另一方面來看,兩者的相異點分別則為:(一)張亞中教授提出建構各種協議共同體來連結鞏固整個中國有整套論述,而劉國深教授的“國家球體理論”尚缺完整論述,有待完整補充。張亞中教授認為,共同體就是鞏固兩岸未來合作與發展的樑柱,因此當更多的兩岸協議所形成的共同體越趨增加,除了強化兩岸彼此的認同,也讓“一中三憲”更加落實,豐富兩岸統合的實質內容。明顯地,張亞中教授在兩岸統合的論述上,除了對許多問題進行分析外,也提出許多機制與路徑,讓其兩岸統合理論之架構,具有許多實質內涵。張亞中所提的兩岸統合論述,不僅包括兩岸經濟統合、國際參與、文化統合等,還包括了整個華人可以參與的“身分統合”(中華卡)、貨幣統合(華元)等,不只充分考量到了兩岸的基本立場,立足於整個中華民族的情懷與利益。相對來看,劉國深教授的“國家球體理論”,由於其為初步設想,雖然重新詮釋了兩岸政治關係現狀的定位,但是目前其論述稍嫌不足,仍需增加其他相關論述,以豐富其理論的完整性。 (二)張亞中教授提出的建構整個中國,含有歐盟經驗,而劉國深的“國家球體論述”,卻含有一國兩制的架構。在張亞中教授的論述中,提到兩岸統合可以參考歐洲統合的經驗得到啟示。除了瞭解到歐盟國家透過統合過程獲得學習效果,相當有利於奠定共同認同之基礎。此外,也認知到啟動共同體機制性的合作,對於歐洲統合發展是相當重要的。另外,也不可忽略政治性條件的重要性。最後,不同領域的統合制度與合作讓歐盟國家逐漸產生對於歐洲共同體的認同。相對來看,劉國深在其文章中曾提到,因為兩岸同屬一個國家,兩岸除了各自內部事務外,還存在更加廣泛的政治共同項,兩岸尋求共同事務合作,並不違背雙方所遵循的兩岸一國法理精神。換言之,也就是在一國兩政權的架構下,進行兩岸事務共同治理的模式。 (三)張亞中教授的“一中三憲”,以在整個中國內部進行兩岸統合為路徑。劉國深的“國家球體論述”為過渡性質,兩岸政治體系的願景須在充分交流合作基礎上,由兩岸人民以和平民主的方式共同決定。張亞中教授認為“一中三憲”是有助於走向統一的統一前,也可以是成為統一後的政治定位安排。這個代表“整個中國”的“第三憲”,本身是一個促使兩岸從現狀步入統合的憲政規範,是一種“統合式的憲法”。而劉國深則在其文章中,提到兩岸應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大背景下,把握機遇,以共同治理的理念維護兩岸人民交流交往秩序,為最終實現國家的完全統一奠定堅實的基礎。因此,可以瞭解到劉國深教授的“國家球體論述”之最終目標,在於追求兩岸中國人民更加美好的生活這一理想。從“球體理論”到“完全統一”之間,兩岸須經過共同治理的接軌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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