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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兩憲”可否解開史無前例困局

http://www.CRNTT.com   2009-06-21 00:26:55  


 
    《開羅宣言》的宣示

  日本政府的態度,其實是受到美國或明或暗的支持。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的1943年12月1日,中、英、美三國領袖共同發表、並經蘇聯同意的《開羅宣言》,明白宣示:“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區域所佔領之一切島嶼”,“日本竊據的中國所有領土,包括在清朝時割讓的台灣、澎湖群島以及中國東北,應歸還‘中華民國’。”二次大戰即將結束之前的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聯合發表的《波茨坦宣言》明言:“開羅宣言所宣示的條件,必須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佈無條件投降。該年9月2日正式發表的《日本降伏文書》中,亦明言“接受美、中、英三國政府首領於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所發表,其後又經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所加入之宣言所列舉之條款。”

  換言之,日本是在這一法定基礎上接受投降,並分別於1945年9月9日及10月24日在南京和台北跟中華民國政府簽定降書,東北四省和台灣及澎湖屬中國之法律地位應已確定。

    美國態度的轉變

  二次大戰結束後,國、共雙方隨即在中國大陸爆發內戰。1949年,國民政府撤守台灣,美國的態度便發生了變化:韓戰爆發後,美國總統杜魯門在派遣第七艦隊的文告中,即曾提出台灣地位未定的說法。美軍駐日司令部也公開表示:要透過台灣地位未定論,藉著對日和約,將台灣置於美國或聯合國的託管之下。

  到了1951年9月,《舊金山和約》簽定之前,美國更以蘇俄不承認國府為藉口,將兩岸排除在外,而將《舊金山和約》的內容導演成為:“日本放棄台灣及澎湖的權利”。當時的國民黨政府亟需美國支持,對於美國的做法,只能低調處理。依國際法領土的“處分原則”,日本既然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了台澎主權,已經不能處理處分過的領土,1952年4月28日在台北簽訂的《中日和約》中只好重述《舊金山和約》的內容,而沒有再作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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