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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同性婚姻合法化看美國社會的巨大進步 | |
http://www.CRNTT.com 2013-07-05 09:51:45 |
從這段描述,讀者也許可以了解婚姻權利對於同性戀者何以如此重要。事實上,把婚姻定義為“一男一女”的確屬於一部分人的信仰,對傳統婚姻和家庭的定義是許多人據以決斷自己人生道路的倫理和道德原則。但在“政教分離”的原則下,假如任由這樣的信仰決定法律,假如對於信仰和價值觀的壟斷導致一部分人成為二等公民—比如,同性婚姻下的個人沒有異性夫婦的聯邦社保、休假,同性戀軍人的配偶無法享受軍人家屬福利—最高法院9人法官中的多數就會毫不猶豫地出手制止。 由於兩項裁決涉及聯邦與州的關係、平等權利以及正當程序等一系列因素,而最高法院中保守派法官又占多數,對於同性戀平權團體,這是一項來之不易的勝利。近年來越來越多的美國民眾傾向支持同性婚姻(CNN調查由2007年的40%上升為2013年的53%),但縱觀最高法院歷史,大法官們的裁決很難說是隨民意變化來翻動的—既受意識形態的影響(此次裁決公布後《紐約時報》調查顯示,2/3受訪者認為大法官過於受個人政治觀點左右),也要考慮社會氛圍的變動,既要考慮判案先例和司法連續性,也要考慮憲法法院在整個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位置和作用。 舉例來說,此次投票贊成推翻《婚姻保護法》並撰寫多數意見的肯尼迪法官是保守主義者、虔誠的天主教徒,謹奉教規。但整整10年前的2003年6月26日,他作為勞倫斯訴德克薩斯案中的關鍵票,裁定“禁止同性性行為”的州法律違憲,並指出“人們不能單憑內心信仰,就認為憲法應該指引所有人的行為”。這顯示,司法理念仍是法官決斷最重要的依據。 同樣,持自由派觀點的金斯伯格法官被譽為美國司法界女權運動的先驅,一生為婦女的法律平等權利而奮鬥。但是,她並不認同1970年代最高法院賦予婦女墮胎權利的羅伊訴韋德案中的某些理論,也不認為在聯邦層面試圖一次性解決婦女墮胎的相關法律問題是對待文化爭議的最佳方案—金斯伯格認為,正是因為羅伊案不是一個一個州打官司,而是一次性打到了最高法院,導致了那些反對憲法賦予婦女選擇墮胎權利的力量迅速集結和反撲,讓婦女取得的法律權利出現反覆甚至倒退。因此,對於持進步主義觀點的社會運動來說,打官司是手段不是目的,要在爭取弱勢群體平權事業上取得突破,自下而上的教育、動員、倡導、抗爭是運動的最主要手段,草根團體和個人依然是最主要的爭取權利主體。 在我看來,美國最高法院此次作出有利同性婚姻平權的判決,反映的是美國社會的巨大進步,它反映了自下而上的公民運動與精英(尤其是司法精英)觀點的良性互動,穩定的司法體系對於敏感社會議題的小心處理,最主要的,在現有民主制度設計中,如何防止多數人(此案中是作為霸權的異性戀觀點)的暴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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