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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同性婚姻合法 | |
http://www.CRNTT.com 2013-06-27 11:24:55 |
■ 美國女同性戀為避稅將聯邦政府告到不敢自辯 導出違憲判決的“美利堅合眾國訴溫莎”案,是美國女同性戀為避交同性伴侶遺產的贈予稅,將討稅款的美國聯邦政府告上最高法院 83歲的美國女同性戀者艾迪斯•溫莎在加拿大與自己的同性伴侶克拉拉•斯拜爾結婚並一起生活42年。這42年間兩人財產共享。2009年,斯拜爾去世,給溫莎留下所有財產作為遺產。美國《聯邦婚姻保護法》將婚姻定義為一男一女的結合,根據此法,如果溫莎嫁給了一個男人,她將無需繳納遺產贈予稅;但因為溫莎的伴侶是一個女人,美國聯邦法律不承認這種跨國同性婚姻,因此她不得不上繳36.3萬美元的遺產贈予稅,無力支付的溫莎遭政府控告。由此,溫莎認為《聯邦婚姻保護法》對已婚伴侶有兩種不同的差別待遇,破壞了美國憲法“人皆平等”原則存在歧視,從而反訴美國政府,全案走向最高法院。 美國現政府支持同性結合享有婚姻地位,司法部於2011年放棄為《聯邦婚姻保護法》合憲性做辯護,在案中持退縮地位 在美國,同性戀者是民主黨的“鐵票倉”和金主,所以現任民主黨政府對同性戀和同性婚姻一直大力支持。2010年12月,奧巴馬簽署了一項法律以廢除軍方士兵不公開性取向的“不問不說”政策,兩個月後,他的司法部宣布,不再抬出經過憲法審查的《婚姻保護法案》。艾迪斯•溫莎反訴美國政府後,2011年美國司法部放棄在法庭上為聯邦《婚姻保護法》的合憲性進行辯護,導致1996年通過法案的國會和最高法院必須聘請律師為被告“美國政府”來辯護。2012年5月9日,奧巴馬在公開講話中表示,“明確地說,我認為同性伴侶應該能夠結婚,這對我個人是重要的事情。” ■ 美國最高大法官中微弱多數早認為同性婚姻受憲法保護 6月執筆判決多數意見的肯尼迪大法官自1996年就一直認為同性戀者平權運動是種族平權運動的合法繼承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安東尼•肯尼迪除了撰寫此次判定《聯邦婚姻保護法》違憲的多數意見,還在1996年的“羅默訴埃文斯案”中撰寫過另一份相似的司法意見。1992年11月3日,美國科羅拉多州通過公投決定在該州憲法中加入“第二修正案”的條款。“第二修正案”的內容,除了否決科羅拉多州先前所通過的禁止任何針對“男同性戀者、女同性戀者、雙性戀傾向者,或者上述行為、習性、或者關係予以歧視”的州或地方法規之外,並且禁止該州“各級地方政府的所有立法、行政行為或司法部門,針對上述男同性戀者、女同性戀者、雙性戀傾向者做出特殊的保護措施”。1996年的“羅默訴埃文斯案”判決裁定科羅拉多州憲法“第二修正案”違背聯邦憲法。肯尼迪在判決意見中聲稱,他認為同性戀者平權運動是種族平權運動的合法繼承,並引述了1896年約翰•馬歇爾•哈蘭大法官在“普萊西訴弗格森案”中的異議:“根據憲法,從法律上來看,我們國家里不存在什麼上等、優越、占統治地位的公民階層……我國的憲法規定,既沒有也不允許在我們的公民中劃分等級。”事實上,安東尼•肯尼迪有關社會對待同性戀者的觀點至少在他1980年代作為聯邦巡回法院法官時已經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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